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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萬成兩人在行為上是不正確的,引起了我的憤恨,所以殺了他。再有一個,這個廟是一個聖潔的地方,不能夠像他們(熊萬成等被害人)這樣調戲婦女。這一點在我的人格上不能接受,我認為,我願意要名不要命。”

“85年(1985年),她(邱的妻子)孃家用暴力反對我的婚姻,法庭調解後,並沒有得到解決,我也受過傷害。現在,我心裡很難受,我也是愛家的,小孩讓我想起15歲的兒子。人心都是肉長的,我喪盡天良,殺了那些人,他們沒有得罪過我。我在這裡向被我殺害的死者家屬謝罪。我在這裡,想求個情,希望不要拋棄我的家人,在他們有困難的時候,幫助他們。我再次向社會謝罪,向辦案人員謝罪。”

法院一審判處邱興華死刑,邱興華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因為法庭認定的殺人動機他不同意。一審中,邱興華的辯護律師張勇並沒有提出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媒體報道是因為律師“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二審中,張樺被指定為邱興華的辯護律師。他起初也不認為邱興華有精神病,然而在看過案卷以後,他產生了疑慮。子墨:作案的過程中有哪些細節反映出他的不正常?

張樺(律師):他說熊萬成調戲他妻子,所以對熊萬成非常憎恨,導致對其他幾個道觀管理人員也憎恨。他把熊萬成殺死以後,掏出熊萬成身上的小刀,把死者的眼睛剜下來,然後又拿刀把胸口剁開,把心肝肺掏出來,掏出來以後,又把腳底板的肉皮割開,把腳底的兩根筋抽出來。邱興華說,他把這些東西放到案板上切,切了小半碗。傍晚的時候,放上香油炒,炒熟餵狗吃。狗不吃,他以為沒炒熟又炒了第二道,狗還是不吃……這就讓人感覺到不可思議。他殺人以後做這些事情幹什麼呢?有這個必要嗎?我們認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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