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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莫,豈其然哉!執政從而行之,其殆過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妓樂百戲,是則魏不以喪廢樂也。武帝以來,國有大喪,輒廢樂終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及元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元會廢樂。是時太后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也。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斷。”
漢儀,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長樂太僕、少府大長秋典喪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禮。魏晉亦同天子之儀。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於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依,蓋漢帝權制,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有詔更詳議。尚書杜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子群臣皆不得除喪。雖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與尊同體,宜復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諒闇終制。於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於漢文,乃所以篤喪禮也。”於是尚書僕射盧飲、尚書魏舒問杜預證據所依。預雲:“傳稱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期,唯有三年喪也。非謂居喪衰服三年,與士庶同也。故後、世子之喪,而叔向稱有三年之喪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叔向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來之思耳。《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將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於是飲、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鑑、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汙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衰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答雲:“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此皆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稱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已聽於冢宰。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寧。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於往代,子張致疑於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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