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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下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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