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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會環境對一個人的影響決非簡簡單單的主觀力量所能改變。而事實上,心理活動本身即產生於這種深刻而又巨大的社會環境中並始終被其左右。

有研究證明人與人之間的差異足以使有些人天生殘忍和冷血,而社會對犯罪的標準並沒有因人而異的甄別。對殺人犯的心理考察表明,他們絕對不是什麼瘋子,但是他們確實與常人的思維方式有很大差別。犯罪很多情況下由罪犯的基因決定,而非罪犯本人靈魂邪惡、道德淪喪、人性滅絕。研究表明擁有XXY染色體的人更容易犯罪,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而生性冷血的人不幸更容易成為這一標準的犧牲品。一個不為人知的狼孩顯然無法被社會接受,然而狼孩本身沒有過錯;同理一個先天繼承冷酷基因的人也不應當受到歧視,因為那可以視作某種缺陷、某種殘疾。相當一部分罪行對於罪犯本人而言都極其自然、毫無犯罪色彩可言,然而不幸的是除了能夠被醫學界定的精神病患能倖免於刑罰外,更多罪犯因為是一個具有所謂健全主觀能力的人而難免牢獄之災,而罪名成立的要素之一便是行為人具有足夠的主觀認知能力。這無疑是一種謬誤。

罪犯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觸犯法律或道義,都表現了一個社會中必然存在的運作不和諧。罪犯天生的環境和基因決定了對他而言可以接受的行為卻必須面對其他人的宣判。出於謙遜,可以這麼說:在大多數情境下,犯罪並非主觀運作的結果,它很少有主觀的成份。而純粹的表述是,犯罪沒有主觀成份,完全沒有。

主觀世界是事實上不存在的世界。猶如水生而往下流一樣,人生而具有的本性是所謂主觀世界不可能自決的。任何犯罪都有客觀原因,而且只能是客觀原因。任何被貼上罪犯標籤的公民都是犧牲品,任何罪行都是一個社會的罪惡的集中體現,而罪犯本人則無法完全代表罪惡。任何一宗罪行都應當由整個社會來反思和承擔責任,而不應只由罪犯個人承擔。

宣稱罪犯因為主觀惡意而可以致罪的觀點是荒誕的,因為主觀世界實在是個替罪羊。一切其他東西是實實在在,只有主觀世界虛無飄渺;一切其他東西促成了全部主觀世界,而主觀世界卻往往成為一個獨立體被人們去判斷,並且它往往成為判斷結果的主要依據。罪犯不幸只是整個社會的罪惡的替罪羊,不幸成為全部道貌岸然並且對罪犯拒之千里的大眾的公共廁所。而主觀世界誤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自決的力量又是這樣一整個顛倒的根源。

但是當社會存在犯罪或出現新的罪行時,至少我所知道的大部分人大部分舉措便是“堅決打擊”,這是極其原始的。多數具有立法權和執法權的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員對為人矚目的犯罪是一概的慷慨應對,手段卻是簡單乃至愚蠢。犯罪決非是罪犯故意為之,而是被迫之舉,任何一個人都會求生存求維持求發展,因而犯罪不是因為情勢逼迫,就是利誘難擋。看起來大快人心的打壓無異於捨本逐末。

酷刑和嚴法實在是一個社會野蠻和無知的象徵,因為它把本應由整個社會承擔的責任推卸給了一個罪犯。犯罪是由於某種定然存在但決非主觀的力量促成的。它絕不是罪犯的殘忍、變態抑或貪婪的產物,而是後來成為罪犯的那個人在整個社會的大環境下的一種必然結果,犯罪的原因並非主觀、也是難以主觀的。

懲治犯罪猶如治理洪水,應從源頭上處理問題,即便在短期內不能解決源頭問題,也只能是建設堤壩,讓洪水有一個合適的宣洩方向。減少犯罪現象的手段同樣不是遏止,而是應當將促使犯罪的力量改變方向。在對罪犯的處理過程中,刑罰只是次要手段,如何建立有效的引導機制把促成犯罪的因素引導到合理的途徑上去、以及在更深遠的層次上建立一個總體和諧的社會才是應對犯罪的最優手段。

當然,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上述所有關於犯罪原因的分析,例如罪行因為罪犯的先天基因和成長背景而可以得到部分諒解等,都可以運用於手持“正義”之劍的人們:同樣因為先天基因和後天成長背景的緣故,他們必然對犯罪持有目前這種比較膚淺的認識。

……由所有這些“必然”所導致的合理使此處的分析有向黑格爾“存在即為合理”靠攏的傾向(那是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對任何哲學上企圖突破的嘗試也可能是有破壞力的)。然而無論如何,至少我們可以看到,罪犯以及最終懲戒他們的人都並不具有純粹意義上的被宣稱中具有的主觀能力。所謂的主觀世界發生的一切都是純粹被動的,甚而看起來作為意識世界物件的這個世界本身就是子虛烏有。個體性即侷限、決定了意識世界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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