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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去看看。”丁文是想看看更多了。
山邊村的情況其實已經讓他想做點什麼了。
但這裡的問題,不是說一個惡村主在壓榨所有人這麼簡單。
換言之,並不是說換個村主就能改變的。
甚至於,換一個村主,連改善一段時間都不行。
大晴派的惡村主,除掉了,換個有人性的,還沒那麼貪婪的,至少幾年可得太平。
所以丁文當時就會直接除惡,猶如每日家裡的清潔打掃,管一時也得做。
臨風城的山邊村的情況,就是從制度上壓榨人,換村主毫無作用,換上來的村主照樣會遵守城主府指定的規則行事。
這裡的人,即使在受刑的,也從內心覺得他們的處境是命不好,只能認了。
要改變臨風城的情況,丁文知道,必須解決一個惡才能改變!
那個惡——也就是這裡的制度制定者。
丁文雖然沒有見面,卻已經很肯定,臨風城城主的混沌之體的嗜好——就是愛錢。
離開了山邊村,一路往臨風城的途中,遇到的客店,飯店,雜貨店,統統都是官賣。
丁文吃飯的時候給錢打聽,聽那掌櫃的說:“這些不官辦怎麼行啊?私人開,枕頭杯子塞的爛棉花,逮著一個宰一個,城主府辦事的人出門在路上都住不到幾家正經的客店。官賣了價錢按規矩來,旺季漲價多少、淡季降價多少都有明確規定,這些錢也都歸了城主賺去,怎麼可能不官賣呢?”
丁文想著山邊村獵戶的獅子大開口,這番話是有現實基礎的,不過,實際上問題並不在於官辦與否,而在於賺黑心錢的代價太小。
其根本又在於:臨風城的人視金錢為唯一,賺黑心錢是理所當然,不賺這種錢的人,肯定會被臨風城的人視為傻子。
所以不官辦,就只有黑心店。
至於城主為何不讓賺黑心錢的人支付足夠大的代價呢?
很顯然,那需要匹配大量的督查人員,會增加城主府的公共開支。
相較之下,與其增加開支,不如全部官辦,由城主府賺走所有的錢就成了最後的選項。
臨風城的城主在解決問題的時候,選擇了金錢,捨棄了城民。
沿途經過的村莊,本來以為跟山邊村有什麼不同,結果卻發現,一路十幾座村莊,沒有一座是正常的。
沒有一座村莊,是正常點的狀態……
村民清一色是負債的刑徒。
村裡資源官賣,村主,官賣裡工作的人不是刑徒,但也有負債,只是每個月的收入足以覆蓋債務利息,一直定期還得起錢。
村子裡的村主也不富有。
因為沒有真正的實際權力,物資的生產,開採,全都得如數上繳。
村主倒不是忠於職守而不貪沒,而是臨風城有一個很厲害的規則——舉報貪沒、違規謀利的事情,舉報者可以得到保護,最低程度也能安排到與原住地遠的地方生活,還能得到舉報事件中罰沒的財產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三;有些情況下還能取代被舉報者的職務。
換言之,村主要貪沒,被負責記賬的舉報了,傾家蕩產賣兒女再揹負十輩子還不完的債是一定的。
舉報的人可以直接頂替了被舉報者的職務當村主,受刑的村主罰沒的錢的十分之一歸舉報者,不夠達到獎勵標準的話,村主一家未來生產勞作的收入,還債部分繼續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償還給城主府和舉報者。
這種制度下,舉報者跟城主府的利益是一致的,舉報者好,城主府也好。
誰貪沒,誰就是在為舉報者和城主府做額外的貢獻。
村主再怎麼善待合作貪沒的人,給予的利益也沒辦法比舉報更大。
舉報的罰沒是以村主任期村子產出的十倍計算,十倍的十分之一就是村主的全部家當也不夠給的,何況還有直接頂替村主職務的好處。
當村主的,想的不是貪沒,而是時刻防止被人栽贓陷害,所以產出的一應賬目都必須清清楚楚,唯恐被人設計陷害。
丁文吃著東西,繼續問做菜的村民:“你們一直在村裡,為什麼會欠債還不起被入刑?”
“我出生就被賣了。我爹孃就是欠債的虧貨啊!他們就是刑徒,我娘每年生一個,生孩子的獎金加上賣孩子的錢都用了還債。他們欠錢是碰上連續兩年收成不好,房子的租金都付不起,後來就住草棚,草棚也得給佔地的租金,第三年連草棚都住不起,利息也還不起,就破產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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