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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所謂政教合一,涉及的是狹義的政教關係,即宗教與統治階級的政治的結合。政教關係,其實指的是“教會與國家之關係”,即體制化的宗教團體與作為統治機構的國家之間的關係。廣義的“政教關係”應指一般的宗教(包括體制化的與非體制化的、正統的與異端的宗教)與一般的政治(包括統治階級的與被統治階級的、在朝的與在野的政治)之間的關係。在附近的程度相結合在各個時期各個國家是各不相同的。緊密整合的,更高水平可稱為“神權政治”,即宗教與政治、教會與國家、神權與政權的完全結合,結合的緊密程度較小者,可稱為“國教統治”,促進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的控制優勢的貝類。當然。這兩類情形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大多數政教合一制度,總是介乎最嚴格的神權政治(如伊斯蘭革命後的伊朗所實行者)與最鬆弛的國教統治(如拉特蘭條約廢除前的義大利所實行者)之間,我們溫和,神權政治國家可被稱為由於這種情形比較普遍,較能代表宗教與統治階級政治相結合的一般狀況,我們為了行文方便,此外,“不能被稱為神權政治。”於是,按照宗教與統治階級政治相結合的緊密程度,我們就得到了政教合一現象的三個型別---“神權政治”、“國教統治”、(溫和的)“政教合一”。
神權政治是神權與政治合為一體,國家機構一直在密切相關的宗教機構借用神或宗教的名義進行統治的政治體制。神權政治只構成一定時期一定國家的政治制度的一個側面,例如,它可以同君主制結合(如古代東方各國),共和國(例如,可以組合下加爾文的日內瓦領導)。在上古時代,由於宗教意識十分普遍和有力,由於原始公社中宗教與政治渾然一體的影響依然十分強大,各國政治制度都或多或少包含著神權政治的成分。根據這一制度,宗教是為維護政治秩序的重要支柱。重大政治事務往往以宗教形式作出決定;政治活動的得失成敗往往被歸因於神意,最高統治者被視為神的化身或代理人,包括統治精英上許多宗教團體。宗教上的考慮對政治決策有重大影響。這種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於古代的埃及、巴比倫、波斯、猶太、印度和中國。(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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