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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下列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以,二哥作為妹妹的丈夫是完全可以為妹妹辯護的,但是,這裡卻有一個問題,也是矛盾的地方,二哥作為執業律師,到底是以律師名義行使辯護權,還是以近親屬身份進行辯護?作為執業律師,可以有會見和通訊的權力,而作為近親屬,是不能與嫌疑人會見的。06年南京有一起妻子為執業律師的案子為丈夫辯護,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一個身份是第一位的,所以,該案的妻子是以近親屬身份進行辯護的,但是,這個問題卻存在爭議,在網上搜到07年2月6號《檢察日報》上一篇作者為馬秀成的題目為《近親屬怎麼就不能以律師名義進行辯護》的文章,卻又認為,近親屬為執業律師的可以並應該視律師身份為第一位。然後繼續查詢,在《法律教育網》2009-04-21法律常識和程式類常識《近親屬擔任辯護人,是否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文中,及《找法網》2011-11-2410:06法律諮詢&gt法律知識&gt刑事辯護&gt刑事訴訟法知識&gt辯護與代理&gt訴訟代理&gt正文《近親屬擔任辯護人,是否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都看到無論是律師,還是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都可以會見與通訊。所以,在這裡,就寫了二哥和妹妹會見的場景。如果有專業人士看到,認為不妥的,就當一個小說場景看了吧~!這是否仍然還是一個在爭議的問題,吉祥不知道,吉祥也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來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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