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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法規就是《大學教員資格條例》,規定大學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等,每等又分三級,並同時規定教員薪俸。據我查到的政府歷史檔案資料,將當時頒佈的公文摘錄如下:大學教員資格條例
20世紀30年代北平文化人(3)
一九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教育行政委員會公佈 第一章名稱 第一條大學教員名稱分一、 二、 三、 四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講師,四等曰助教。 第二條以上四種名稱惟大學之教員得用之。 第二章資格 甲助教 第三條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而有相當成績者。 第四條於國學上有研究者。 乙講師 第五條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而有相當成績者。 第六條助教守滿一年以上之教務,而有特別成績者。 第七條於國學上有貢獻者。 丙副教授 第八條外國大學研究院研究若干年,得有博士學位,而有相當成績者。 第九條講師滿一年以上之教務,而有特別成績者。 第十條於國學上有特殊之貢獻者。 丁教授 第十一條副教授完滿二年以上之教務,而有特別成績者。 第三章審查 第十二條凡大學教員均須受審查,審查時,須呈驗: (一)履歷,(二)畢業文憑,(三)著作品,(四)服務證書,於審查機關。 第十三條大學之評議會審查教員資格之機關,審查時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派代表一人列席。 第十四條前項教員之資格審查合格後,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認可。給予證書,方為有效。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除國內外國立大學外,其他大學所給予之學位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工程師學位與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相等者,可由大學評議會指定之。 第十八條國內外大學同等級之學位而取得之度有差別者,可由大學評議會指定之。 第十九條凡於學術有特別研究而無學歷者,經大學之評議會議決,可充大學助教或講師。 第二十條大學教員以專任為原則,如有特別情形不能專任時,其薪俸得以鐘點計算。大學教員薪俸(月俸)表(單位:圓)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一級〖〗500〖〗340〖〗260〖〗180二級〖〗450〖〗320〖〗240〖〗160三級〖〗400〖〗300〖〗220〖〗140(上表根據《大學教員資格條例》和《大學教員薪俸表》整理,原載《大學院公報》第一年第一期)這個“大學教員薪俸表”的框架範圍,同1917年北京政府頒佈的《國立大學職員任用及薪俸規程》相比,大學教授一級月薪從400銀圓增加到500銀圓,而助教的最低月薪從50銀圓增加到140銀圓。原分為6級的“正教授”10年後改稱為“教授”分三級;原稱為“本科教授”的改稱為“副教授”;原稱為“預科教授”的改稱為“講師”(大致如此,並非完全套用),薪俸標準都有顯著的提高。這個方案在《大學院公報》第一年第一期公佈後,經過三個月的徵求各方意見和討論修改,到1927年9月又正式公佈了修正案,把薪俸標準又加以大幅度提高,現將原文抄錄如下—— 大學教員薪俸表 一九二七年九月十二日教育行政委員會修正公佈 類別〖〗月俸數〖〗類別〖〗月俸數教授〖〗400至600圓〖〗講師〖〗160至260圓副教授〖〗260至400圓〖〗助教〖〗100至160圓附註 1。 大學教員分為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講師,四等曰助教。 2。 大學教員之薪俸如上表。 3。 以上各教員之薪俸,得因各大學之經濟情形,而酌量增減之,外國教員同。 4。 曾經政府認可或授予大學教員資格,而不在大學服務者,不支薪俸。(引自《教育法令彙編》第1輯,###編,商務印書館1936年10月3版。)[附錄]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抗戰初期) 第一條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之聘任及待遇依照本規程辦理。 第二條大學及獨立學院聘請教員,應按照教員審查合格之等別聘任之。 各校聘請教員時,得驗其審查合格之證書。 第三條教員資格等別,未經審查核定者,得於聘任後輸審查手續;但此項任期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次續聘一年,以後每次續聘為二年,各於聘約載明之。 第五條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員名冊呈報。 ###稽核務案名冊,應報專案另定之。 第六條在教員聘約有效期間,除違反聘約之規定外,非有重大事故,經呈准###者,學校不得解除教員之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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