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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避免的特殊的濫用壟斷力的行為。最高法院的解釋認為,《謝爾曼法》缺乏透明度,導致了對整個經濟結構的懷疑。
在後面的立法中,威爾遜的提議或多或少取得了勝利。《克萊頓法》認定價格歧視和勾結合同(tying contract)都是非法的。這一法案的第7條禁止了可能在實質上削弱競爭的兼併行為。《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成立了一個獨立的機構,它被授權對不公平競爭現象進行調查,可以發出停業指令,可以對特定的產業提出貿易管制的建議,如果有必要的話,還可提起訴訟。
1920年的《運輸法》的影響比較小。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的聯邦鐵路委員會論證了對運輸系統進行國有化和中央管理的利弊。雖然有一些改革者在和平時期還在追求維持那種安排,但遭到了許多集團的普遍反對,尤其是船員。《運輸法》恢復了私有制,賦予州際商業委員會(ICC)新的權力,以規定流通率(streamline rates)、對利潤進行監管,並鼓勵國家鐵路系統大規模的重組。1921年雖然制定了相當多的計劃,但都遭到了鐵路保護行動的反對。ICC甚至要求國會收回它的合併命令。20世紀20年代,鐵路的收入儘管迅速增加,但運輸體系仍然是分割的,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冗餘的。
對其他大多數經濟領域的管制仍然是以分散化為主。當時的大多數基本服務——供水、有軌電車、電力、供氣和電話服務——都是在地方自治政府或州政府的法律管轄範圍內由當地企業來提供的。這些公用事業在狹小的地理範圍內一般都表現出規模經濟的特徵。因此,大城市政府一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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