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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它由總理主持,部長中約有一半是內閣成員。內閣會議不拘形式,秘密舉行。內閣的決定透過行政委員會批准後便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委員會是由總督主持的一個程式性的組織機構。雖然所有部長都是行政委員會成員,但通常只有兩、三個部長出席會議。”
“澳大利亞的總督就是英女王嗎?”沈盈問道。
楊慧玲搖頭回答道,“澳大利亞總督是英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的代表,他的作用是在議會和總理在國家重大問題發生嚴重分歧又必須儘快作出決定時,進行調解或作出決定。不過近幾年來,澳大利亞民眾也在嘗試實現獨立的共和制,以省去設立總督府及每年負擔英皇家巡遊澳大利亞所需的費用。但民眾的調查顯示,更多的澳大利亞人更習慣於現行的制度,認為現行制度有利與限制集權與國家的安定。”
澳大利亞總督是澳大利亞的君主在澳大利亞的代表,按照現行的澳大利亞和英國法律,澳大利亞和英國共有一個君主,而這個君主常駐在英國。因此,澳大利亞總督在一般情況下行使著國家元首的職務。
作為君主的全權代表,總督在法理擁有很大的權利。憲法賦予他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他也是三軍統帥,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並且有權任命和罷免議會,各部部長和總理。但是,按照英國的西敏制傳統慣例,總督不干涉行政,並按照總理的建議行使權力。
同樣,法理總督由總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但自從英國在三十年代確認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以後,君主就沒有拒絕過澳大利亞總理的提名。同樣的,在總督任命的問題,君主只遵循澳大利亞總理的意見,而不考慮英國首相和議會的建議。實際,總督的任命和罷免都掌握在澳大利亞總理手中。
這些法理的和慣例的矛盾有時會造成爭議。在一九七五年的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以總理無法將預算案透過參議院為由,解散了愛德華.惠特拉姆任總理的政府。
當時,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決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大利亞已成為獨立國家,其總督就是元首,而憲政危機必須由澳大利亞自行解決。
約翰.克爾的舉動此後一直被爭議。反對者認為法律,按照西敏制的慣例,總督不應解散在眾議院擁有多數支援的政府。政治,反對者認為一個非民選的總督不應有權解散由人民選出的政府。
聽完了這一段兒情況的介紹之後,沈盈就覺得外國人的政治結構真是有點兒莫名其妙,非要弄得這麼複雜,竟然把他們自己也給繞暈了。
範無病就表示道,“其實,也不能過於笑話他們,畢竟他們這麼做,也是為了尋找一種比較完美的可以互相監督的政治,而不願意將權力過於集中在一個人的手中。不是有那麼一句話嘛,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雖然由於執政者的個人因素,這種的程度可大可小,但是隻要是集權政治,就很容易滋生。”
“聽起來,這個制度似乎並不符合我們的國情。”沈盈聽了之後就說道。
範無病笑道,“嗯,沒錯兒。”
目前澳州聯邦分為六個州及兩個領地,國家分聯邦、州領地、地方政府管理。
澳大利亞議會和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全國利益的所有事務,六個州政府和州立法機構補充聯邦政府的活動,北部地區和澳大利亞首都直轄區同各州的情況類似,在很大程度實行自治。
各地方政府的權力和職責不盡相同。一般說來,它們負責城鎮規劃、管理公園、娛樂場所、游泳池、公共圖館和社群中心、公路、街道和橋樑的建築與維修、供水、汙水和排水系統、公共健康與衛生、建築監督、度量衡和其他規章。
憲法規定,澳大利亞的司法權屬於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亞議會建立的其他法院。議會建立了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和澳大利亞家庭法院,負責處理聯邦法專門規定的一些領域中的案件。此外,州法院在某些領域被授予聯邦司法權。所有州、首都直轄區和北部地區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統。
澳大利亞執法職責由聯邦、州和北部地區的警察共同履行。各地警察獨立地維護本州或本地區的法律。但是他們之間和各政府之間也進行許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澳大利亞聯邦警察署和國家滅罪局是聯邦政府的主要執法機構。
三個人和保鏢們在州政府裡面轉了一陣子之後,就找了一個地方坐了下來。
這邊兒的天氣,卻是在最熱的時候,楊慧玲拿著一份旅遊指南不停地扇動著,額頭依然見汗,倒是州政府這邊兒的服務人員看到眾人都是一臉的細細汗珠兒,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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