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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後改判無罪和按知青返城是大喜事,大鵬在79年向團部、師部提出兩個建議的來函也是大喜事,兩件喜事哪個為先應該怎麼辦?
建議:團部在九空橋重建磚廠,因現在的磚廠土質含沙量小,產品質量差,為了生產,投入車輛去二十里外九空橋拉沙得不償失,團部採納了意見,在九空橋重建了新磚廠。
第二項是向39師黨委在磚廠建立隧道窯紅外生產線,建立大型熱電廠,以其淘汰的細炭灰供應給磚廠,即技術改革內燃磚,達到不用煤燒磚節省能源,所發的電也能取代各兵團柴油機的發電。
兩份合理化建議發出後,就是因為三營董教導員讓大鵬在山上執行任務,就是姜會計讓大鵬擔任現場員,要管理數百人太難。五個月過去了,還不知道岳父是否把申訴狀郵出去,所提到的合理化建議有沒有答覆,心情萬分焦慮。要想請假更是難,他把眼鏡片揣到兜裡,說是眼鏡片掉了,大家在雪地裡找不到,領導只好給假回來配眼鏡。
而大鵬為了岳父的案子,沒能投入團部和師部兩個磚廠的建設。但輾轉山東為岳父要來檔案,半年後正式辦理了退休。華子陽帶著那封申訴狀,登上了去往山東的列車。臨行前,大鵬向他交待分兩步走,回到原籍先找村農會主席,讓他開一份成分證明,只要是中農成分,把證明和訴狀交給法院,每天去法院盯案子就行了。
一個月後,華子陽帶著一份平反判決回來,大鵬看著那份再審判決書:
東城縣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79)東法刑再字第82號
被告人:華子陽,男,61歲,東城縣銅城公社華莊大隊人,現住黑龍江省863x3部隊三營一連。上列被告人因“搗算”一案,經東城縣人民法院於1955年1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本人以事實不符為由,提出申訴。
該案經再審認為:被告華子陽家庭出身系中農,原判以倒算定罪判刑不當。據此,判決如下:
一:撤銷東城縣人民法院1955年12月10日判處華子陽有期徒刑五年之判決書。
二:宣告華子陽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79年11月27日
在日期上蓋有山東省東城縣人民法院的紅印大章。據華子陽介紹,法院只給了這張紙讓本人回來,其它什麼也沒解決。當法院收到狀子,是派刑廳雷慶臣到華莊,大隊書記華子海把屎拉到褲子裡,原告華貴眼睛雙目突然失明,他從房上跳到兒媳婦身上自殺未遂,晚上又用繩子上吊自殺的。
現在接到師部的通知,大鵬只有前往師部。師領導派人帶他參觀了隧道窯,那裡只有磚機和攪拌機,沒有配料機是不行的,另外隧道窯還在建設中,秘書科給大鵬開了一份調令。
回來後,大鵬拿著調令在團部樓前望著,董教導員卻從樓上走出來,他問明情況把大鵬帶到樓上會議室,王團長親自接待。大鵬拿出師部的調令,經團領導研究決定不讓他去師部,由此調到團部磚廠工作。大鵬又拿出法院知青返城通知,團部領導相互傳看著,並把磚廠儯書記找來。儯書記名叫儯浩閩,其實他不姓儯,就名字都是在革命時期後改的。
王團長說:“張大鵬,你來兵團已經十多年了,為什麼現在提出合理建議?”
大鵬說:“自來到兵團就是政治運動,在三營曾向汪政委提交過制磚機圖紙,可機械廠沒有人能看得懂,就給我安排到機關食堂工作了。”
王團長問:“那現在你怎麼又提出來了?”
大鵬說:“受國家落實政策的感動,也是十一屆三中全會改革開放的影響,我想要把過去學到的技術發揮出來,改變磚廠的落後局面。”
才主任說:“過去你對興修水利做過貢獻,現在兵團磚廠需要你去開發。”
王團長說:“師部給你的調令我們應該執行,法院的知青返城通知我們也該遵從。但是,你已經向黨委提出過建議,現在九孔橋已經開始建廠,這兩個廠子急需技術人員,你能不能晚走一兩年,履行你提出的合理建議?”
儯書記說:“在磚廠我們給你房子,工作、工資、提幹等我們再研究。”
大鵬說:“我僅學了三個月,和師傅維護一年,真正自己維護作業也只有一年,當時還不過二十二歲,現在十幾年過去了,如果去磚廠我只能是個技工。”
王團長說:“好!如果你能改變磚廠的面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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