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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新股轉嫁債務給社會公眾。但依法律規定,若公司把當年的利潤不以貨幣形式分派而以新股形式分派,不受3年內必須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的限制。
(2)發行新股的程式發行新股的法律程式,一是公司發行新股所必須進行的一系列行動的步驟安排。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發行新股應經過以下的程式:①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138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新股種類及數額;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即中國對新股發行的決議是由股東大會作出,而非國外一般多由董事會作出。
②申請審批。《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因此,發行新股的公司,若不向社會公開募股就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向社會公開募股的則除了要向上述兩機關中任意一個申請外,還應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準與發行新股。這些部門應按期作出決定。
③製作招股說明書。公司可參照募集設立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修訂而製作招股說明書。一般應包話:招股原因,公司經營情況、擬發行新股的總領、份數、每股金額、發行期限、代收股款銀行、承銷機構等內容。
④公開招股和繳款。《公司法》第140條規定“《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公司要向社會公告有關檔案資料,讓公眾對公司發行新股的有關情況有所瞭解,以吸引投資。新股的認購人在填寫了認股書後在指定的時間到承銷機構繳納所認購的新股的股款及領取股票。承銷協議的簽訂及內容參見第三章“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式”的有關內容。
⑤變更登記和公告。《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因此,變更登記和公告是新股發行的法定階段,不可缺少。這裡的變更登記,主要是指標對公司資本狀況的變化。
(3)新股發行的價格發行新股時,公司經營狀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故《公司法》第14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可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其作價方案。但同時必須滿足股票發行價格的一般規定,《公司法》第131條對股票發行的價格有詳細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以超過票面金額髮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可見,新股發行的價格由公司自己決定,可按股份金額髮行,也可以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溢價發行,但不允許折價發行新股。而且,溢價發行新股的所得須依法定用途使用,即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不得挪作他用。
7.股份轉讓及其場所
流通性是股票的一個重要特徵,股東可以隨時將股票賣出換成鈔票。賣出股票者,經過法定的手續後,就將股票所代表的股份資本所有權轉讓給了受讓人。股票交易因而出現且走向繁榮,在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存在和股票大量發行的國家,逐步形成了專門從事股票交易的專業人士和從事股票交易服務的機構——證券商和證券交易所。公司股份的發行,股票的轉讓大多透過證券商和證券交易所進行。《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同時《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以,在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只有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才是合法的。
8.記名股的轉讓
由於記名股票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入股票和股東名冊,所以不能隨意轉讓,必須由原股票持有人蓋章以背書的形式出讓。背書是股票出讓人在股票背面簽字蓋章的行為,為記名股票轉讓所必須。受讓人隨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讓人欄蓋章,再由發行證券公司加蓋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則記名股票的轉讓就實現了。但西方國家的公司章程一般都規定,記名股票不得轉讓於對抗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前一定時間內股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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