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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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中國代表所指定之部隊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同盟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中國之節制,並接受中國及其代表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降書所列各款及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及士兵,均須負完全履行此項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任何人,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和中國政府及其代表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事宜,各級負責官長及違反命令者願受懲罰。
德、意、日法西斯發動的戰爭給全人類帶來深重災難,為了懲處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早在1943年10月,美國、英國、中國、荷蘭、澳大利亞等國就成立了罪犯調查委員會,籌備戰後審判。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在共同簽署的《開羅宣言》中曾宣告:“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這是一份確定日本的侵略罪行及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重要國際檔案,也是戰後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早的法律依據。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鄭重宣告:“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濫不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第六條),“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第十條)1945年12月16日,蘇聯、美國、英國三國外長在莫斯科舉行會議,決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實日本投降書各主要條款,並要求駐日盟軍最高統帥必須貫徹《波茨坦公告》,嚴懲日本戰犯。對日本戰犯的“歷史清算”最終在東京審判中得以實現。
“東京審判”的正式名稱是“遠東國際軍事審判”。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設立,同時公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指出法庭有權審判犯有反和平罪、普通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日本甲級戰犯。經過同盟國的多邊磋商,一致同意組成由美國、中國、英國、蘇聯、法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等11個國家參加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和檢察官由這11國各派一位,庭長是澳大利亞人衛勃爵士,檢察長為美國律師季南。審判物件是28名罪大惡極的日本甲級戰犯,他們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坂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貞夫、平沼騏一郎、重光葵、木戶幸一、大島浩、東鄉茂德、橋本欣五郎、島田繁太郎、賀屋興宣、南次郎、梅津美治郎、畑俊六、小磯國昭、星野直樹、鈴木貞一、佐滕賢了、岡敬純、白鳥敏夫、松岡洋右、永野修身、大川周明。
在世界歷史上,組成國際法庭審判戰犯,這是規模最大、審判時間最長的一次。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至1948年11月12日結束,歷時兩年半。在審判期間,共開庭818次,先後有11名法官、88名檢察官和90餘名辯護律師出席審判,審判記錄竟達48 412頁;又有419人出庭作證,779人書面作證,受理證據4 336件,判決書長達1 212頁。加上翻譯人員、採訪法庭訊息的記者和衛兵,法庭全部人員已超過1 000人。
1.40年代,亞細亞(6)
透過慎重選擇,中國政府指派學識淵博、人品高尚、時任立法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的法學家梅汝璈參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代表受害的4億多中國人民赴任東京,“在侵略者的國度對侵略者實行正義的審判”。
東京審判的判決書宣佈,確認日本有對中國進行侵略戰爭及對蘇聯、美國、英國與其他盟國進行類似戰爭之罪。認為“九一八”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導火線,日本是中日戰爭中的侵略者。判決書以最大的篇幅敘述了日本侵華戰爭的歷史,在國際法的高度上確定了日本侵華的種種罪行。
但令人遺憾的是,審判中,美國政府極力操縱法庭,並根據自己全球戰略的需要,在審判前後操縱了執行和檢察大權,不僅將裕仁天皇排除在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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