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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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勃庭長回答說:“真實與否可以證明。法庭破例允許有關的被告提出作證。”
審判長這樣一宣佈,首先提出作證的便是南次郎的辯護律師岡本,他解釋這封信的原委說,這封信是由溥儀的家庭教師遠山猛雄經手,在東京親手交給南次郎的。1934年,鄭孝胥到日本時也看過此件,認為確是皇帝親筆並簽署了名字,這是有據可憑的。接著,布萊律師又提出,不應把這一函件作為與所有被告都有關的證據。
季南:“關於這一點,溥儀在昨天已經予以否定。律師先生應將該信上交法庭,這封信將被證明是偽造的,且是成立傀儡國家的一系列陰謀之一。”
布萊繼續堅持說:“不過,這封信上標明瞭寫信日期為1931年10月11日,是溥儀在天津時寫的……”
衛勃審判長說:“先將該函上交審判所予以保管,檢察方面若不經過審判所的許可,是不能將其作為證據而提出的。而且,一個證人與一個被告的通訊,能否適用於一切被告也有問題。這個事情無妨作為今後的一個問題暫時保留。”
當天的庭審即將結束時,衛勃審判長宣佈了法庭審判團做出的最後決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決定把證人致南次郎的黃絹信採用為證據,而且是作為對一切有關被告———不僅是南次郎個人而提出的證據。
◆ 決鬥
1946年8月23日,溥儀第六次出庭作證。這一天,是由被告律師克萊曼進行質問。
克萊曼律師的質問主要針對溥儀在8月19日回答季南檢察長直接訊問時曾談到張鼓峰事件和諾門坎事件的情形而開始。律師對此表示異議,但溥儀堅持自己的看法,他複述上次談話的內容說,蘇聯對中國東北並沒有侵略的圖謀。
克萊曼為了推翻溥儀的證詞,先是採用旁敲側擊的方法,企圖找到根據,證明那是受人唆使替人宣傳,但溥儀的答覆堵住了克萊曼想鑽的窟窿。克萊曼又立即轉到攻擊的正面,抬出《李頓報告書》來,質問在日本佔領中國東北之前蘇聯對滿有無侵略企圖。他還談到了所謂萬寶山事件和中村上尉事件等等。他沒有料到這反而被溥儀抓過來當了口實。
溥儀從容答道:“這樣的小事件,一切都在短期間內便解決了。但是,日本卻把這些事件作為侵略中國的口實,這是世界周知的實情。正因為這樣的侵略是犯戰爭罪的,我才作為證人也被喚到這裡。我不是自願來到法庭的,不過我願意說一說日本長期壓迫‘滿洲’與中國的事情,恰巧有國際軍事審判法庭的設定,因此在這個機會之下,我想述說的慾望便更強了。”
溥儀使用比較的方法,從相同的歷史事件中同時引出蘇聯沒有侵略意圖和日本懷抱擴張野心的兩個結論,以至於現場記者用這樣的醒目標題《以蘇聯比日本,溥儀措辭精警》報道出去。但法庭上被告律師卻非常不滿。克萊曼繼續就此事不斷地發出訊問,直到他黔驢技窮實在問不下去時才不得不放棄,而溥儀始終面帶微笑從容作答。
但是,克萊曼並不甘心。接著,他又提到了溥儀那個做備忘錄用的筆記本。由於有人認為它關係到證人陳述的可靠性,所以雙方又發生了辯論,胡攪蠻纏沒完沒了。
季南檢察長忍無可忍地插言道:“這是茶碗裡的波瀾,無聊的爭論。只要把證人帶來的筆記全部予以調查不就可以判明事實了嗎?”檢察長的話被審判長衛勃採納了,他要求溥儀拿出他帶來的筆記。溥儀從衣袋中拿出一冊小型的黑皮筆記交給中國代表梅汝璈先生。
梅汝璈法官看了看筆記本後說:“檢察方面把這個筆記提出作證可以嗎?”
“那自然是很好的。不過,現在證人拿來的這份筆記並不是全部筆記,鉛筆寫的那一份仍放在蘇聯國內。”季南檢察長馬上答道。
但是衛勃審判長卻說:“這個筆記畢竟不是原始的那本,我們所關心的還是用鉛筆寫的那冊原始記錄的筆記。”
辯護律師團成員非常擔心溥儀的筆記會對被告們不利,畢竟溥儀與多名被告都有過密切的接觸,不得不防。於是他們乘機提出這冊筆記不是事件發生時寫的,因此反對提出它來作證。
那冊小型的黑色筆記畢竟不是原始記錄,當然不宜作為憑據。因而,季南檢察長也不再堅持提出作證。審判長遂表示同意被告律師的異議,否決了把那冊黑色筆記提出作證的問題。
8月26日,溥儀第七次出庭作證。這次出庭主要是回答被告東條英機的律師清瀨一郎博士的質問。這位博士隨身帶來幾份歷史檔案,看來是準備經過質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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