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第 1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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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低賤奴僕出身。(明朝規定,賤民籍的女子,不得纏足)
女子婚嫁,纏了足的,更容易嫁進高門大戶。
在這樣的“洗腦”風波下,無論是虛榮,利益,還是風氣禮教,都不得不迫使女性纏足。
當然,明朝的纏足,只是讓腳變宅,沒有後期的折筋斷骨,掉腳趾頭,甚至削腳來得畸形。
而且只流行在達官貴人階級,普通農婦要進行勞作,是不需要纏足的。(但到了明中後期,流行到各個階級)
後面有傳教士把纏足引進歐洲,就是“芭蕾舞”的來源了。
清朝時期,滿人一開始是禁止的,但後面發現:纏足,更利於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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