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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讓簽約人賴一點小賬,不敢再理直氣壯地反咬過來。中國人提出契約時,大多居於“執行時讓開一步,使簽約人覺得佔了一些小便宜”的前瞻思考,以期獲得比較圓滿的結局。�
條文怎樣訂,契約怎樣寫,對中國人而言,都不是很重要。我們的要求放在“過程要合理,結局要圓滿”。�
甲乙兩單位,彼此合作多年,雖然有些爭執,卻每次都能夠圓滿解決。後來忽然想起必須簽訂契約,才夠現代化。於是多次會商,竟然引起“沒有契約,大家各憑良心,有事好商量;如今要簽訂契約,一切往最壞處著想,以確保自身的安全,而且有了契約之後,依法處置,也無法憑良心了”的話題,充分凸顯中國人“理大於法”的精神。一切求合理,有法無法都一樣。這種“人治大於法治”的做法,迄今仍然是“合理追求圓滿”的主要依據。�
中國人比較重視“情性”的表現,既不完全理性,也不訴諸感性。“情”是中華文化的瑰寶,意思是“心安的話,就表示合理”。我們習慣於“依據心裡好過不好過來判斷”,老早擺脫“對就是對,不對便不對”的二分法陷阱,進入“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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