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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於同一綱中的若干成員,特別是當這些成員具有很不相同的生活習性時,我們一般可以把這器官的存在歸因於共同祖先的遺傳;並且可以把某些成員不具有這器官歸因於透過不使用或自然選擇而招致的喪失。所以,如果發電器官是從某一古代祖先遺傳下來的,我們大概會預料到一切電魚彼此都應該有特殊的親緣關係了;可是事實遠非如此。地質學也完全不能令人相信大多數魚類先前曾有過發電器官,而它們的變異了的後代到現在才把它們失掉。但是當我們更深入地觀察這一問題時,就可發見在具有發電器官的若干魚類裡,發電器官是位於身體上的不同部分的,——它們在構造上是不同的,例如電板的排列法的不同,據巴西尼(Pacini)說,發電的過程或方法也是不同的,——最後,通到發電器官的神經來源也是不同的,這大概是一切不同中的最重要的一種了。因此,在具有發電器官的若干魚類裡,不能把這種器官看作是同源的,只能把它們看作是在機能上同功的。結果,就沒有理由假定它們是從共同祖先遺傳下來的了;因為假使它們有共同的祖先,它們就應該在各方面都是密切相像的。這樣,關於表面上相同、實際上卻從幾個親緣相距很遠的物種發展起來的器官這一難點就消失了,現在只剩下一個較差的然而也還是重大的難點,即在各個不同群的魚類裡,這種器官是經過什麼分級的步驟而發展起來的。
在屬於十分不同科的幾種昆蟲裡所看到的位於身體上不同部分的發光器官,在我們缺乏知識的現狀下,給予我們一個與發電器官差不多相等的難點。還有其他相似的情形;例如在植物裡,花粉塊生在具有粘液腺的柄上,這種很奇妙的裝置,在紅門蘭屬(Or…同一個發明一樣,在上述的幾種情形裡,自然選擇為了各生物的利益而工作著,並且利用著一切有利的變異,這樣,在不同的生物裡,產生出就機能來講是相同的器官,這些器官的共同構造並不能歸因於共同祖先的遺傳。
弗裡茨·米勒為了驗證本書所得到的結論,很慎重地進行了差不多相同的議論。在甲殼動物幾個科裡為少數物種,具有呼吸空氣的器官,適於在水外生活,米勒對其中兩個科研究得特別詳細,這兩科的關係很接近,它們的諸物種的一切重要性狀都密切一致:如它們的感覺器官、迴圈系統、複雜的胃中的叢毛位置、以及營水呼吸的鰓的構造,甚至清潔鰓用的極微小的鉤,都是密切一致的。因此,可以預料到,在屬於這兩個科的營陸地生活的少數物種裡,同等重要的呼吸空氣器官應當是相同的;因為,一切其他的重要器官既密切相似或十分相同,為什麼為了同一目的的這一種器官要製造得不同呢?
米勒根據我的觀點,主張構造上這樣多方面的密切相似,必須用從一個共同祖先的遺傳才能得到解釋,但是,因為上述兩個科的大多數物種,和大多數其他甲殼動物一樣,都是水棲習性的,所以如果說它們的共同祖先曾經適於呼吸空氣,當然是極不可能的。因此,米勒在呼吸空氣的物種裡仔細地檢查了這種器官;他發見各個物種的這種器官在若干重要之點上,如呼吸孔的位置,開閉的方法,以及其他若干附屬構造,都是有差異的。只要假定屬於不同科的物種慢慢地變得日益適應水外生活和呼吸空氣的話,那種差異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大概是可以預料的。因為,這些物種由於屬於不同的科,就會有某種程度的差異,並且根據變異的性質依靠兩種要素——即生物的本性和環境的性質——的原理,它們的變異性必定不會完全相同。結果,自然選擇為要取得機能上的同一結果,就必須在不同的材料即變異上進行工作;這樣獲得的構造差不多必然是各不相同的。依照分別創造作用的假說,全部情形就不能理解了。這樣討論的路線使米勒接受我在本書裡所主張的觀點,似乎有很大的分量。
另一位卓越的動物學家即已故的克萊巴里得教授(Prof·Claparede)曾有過同樣的議論,並達到同樣的結果。他闡明,屬於不同亞科和科的寄生性蟎(Acaridae),都生有毛鉤。這等器官必定是分別發展成的,因為它們不能從一個共同祖先遺傳下來;在若干群裡,它們是由前腿的變異,——後腿的變異,——下顎或唇的變異,——以及身體後部下面的附肢為變異,而形成的。
從上述的情形,我們在全然沒有親緣關係的或者只有疏遠親緣關係的生物裡,看到由發展雖然不同而外觀密切相似的器官所達到的同樣結果和所進行的同樣機能。另一方面,用極其多樣的方法,可以達到同樣的結果,甚至在密切相近的生物裡有時也是如此,這是貫穿整個自然界的一個共同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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