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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多數物種的類群比含有少數物種的類群會發生更多的變種。

為了驗證這種推想是否真實,我把十二個地區的植物及兩個地區的鞘翅類昆蟲排列為差不多相等的兩群,大屬的物種排在一邊,小屬的物種排在另一邊;這確實證明了,大屬一邊比小屬一邊產生變種的物種在比例數上較多。還有,產生任何變種的大屬的物種,永遠比小屬的物種所產生的變種在平均數上較多。如果採用另一種分群方法,把只有一個物種到四個物種的最小屬都不列入表內,也得到了上述同樣的兩種結果。這些事實對於物種僅是顯著而永久的變種這個觀點有明顯的意義;因為在同屬的許多物種曾經形成的地方,或者我們也可以這樣說,在物種的製造廠曾經活動的地方,一般我們還可以看到這些工廠至今仍在活動,特別是因為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新種的製造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如果把變種看作初期的物種,上述這一點肯定是正確的;因為我的表作為一般規律清楚地闡明瞭,在一個屬的許多物種曾經形成的任何地方,這個屬的物種所產生的變種(即初期的物種)就會在平均數以上。這並不是說一切大屬現在變異都很大,因而都在增加它們動物種數量,也不是說小屬現在都不變異而且不增加物種數量;果真如此,則我的學說就要受到致命的打擊;地質學明白地告訴我們:小屬隨著時間的推移常常會大事增大:而大屬常常已經達到頂點,而衰落,而滅亡。我們所要闡明的僅僅是:在一個屬的許多物種曾經形成的地方,一般說來,平均上有許多物種還在形成著;這肯定合乎實際情況。

大屬裡許多物種,正如變種那樣,有很密切的但不均等的相互關係,並且有受到限制的分佈區域

大屬裡的物種和大屬裡的有記載的變種之間,有值得注意的其他關係。我們已經看到,物種和顯著變種的區別並沒有正確無誤的標準;當在兩個可疑型別之間沒有找到中間連鎖的時候,博物學者就不得不依據它們之間的差異量來作決定,用類推的方法來判斷其差異量是否足夠把一方或雙方升到物種的等級裡去。因此,差異量就成為解決兩個型別究竟應該列為物種還是變種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標準。弗里斯(Frles)曾就植物,韋斯特伍得(Westwood)曾就昆蟲方面說明,在大屬裡物種之間的差異量往往非常小,我曾努力以平均數來驗證這種情形,我得到的不完全的結果,證明這種觀點是對的,我又詢問過幾位敏銳的和富有經驗的觀察家,他們經過詳細的考慮之後,也贊同這種意見。所以,在這方面,大屬的物種比小屬的物種更像變種。這種情形或者可用另一種方法來解釋,這就是說,在大屬裡(在那裡有超過平均數的變種即初期物種現在還在製造中),許多已經制造成的物種在某種範圍內還是和變種相似的,因為這些物種彼此問的差異不及普通的差異量那樣大。

還有,大屬內物種的相互關係,同任何一個物種的變種的相互關係是相似的。沒有一位博物學者會說,一屬內的一切物種在彼此區別上是相等的;一般地可以把它們區分為亞屬、級(section)或更小的類群。弗里斯明白說過,一小群物件普通就像衛星似的環繞在其他物種的周圍。因此,所謂變種,其實不過是一群型別,它們的彼此關係不均等,環繞在某些型別——即環繞在其親種的周圍。變種和物種之間,無疑存在著一個極重要的不同之點,即變種彼此之間的差異量,或變種與它們的親種之間的差異量,比起同屬的物種之間的差異量要小得多。但是,當我們討論到我稱為“性狀的分歧”的原理時,將會看到怎樣解釋這一點,以及怎樣解釋變種之間的小差異如何會增大為物種之間的大差異。

還有值得注意的一點。變種的分佈範圍一般都受到了很大限制;這確是不講自明的,因為,如果我們發現一個變種比它的假定親種有更廣闊的分佈範圍,那末就應該把它們的名稱倒轉過來了。但是也有理由可以相信,同別的物種密切相似的並且類似變種的物種,常常有極受限制的分佈範圍。例如,沃森先生曾把精選的《倫敦植物名錄》(第四版)內的63種植物指給我看,這些植物在那裡被列為物種,但沃森先生認為它們同其他物種如此相似,以致懷疑它們的價值。根據沃森先生所作的大不列顛區劃,這63個可疑物種的分佈範圍平均為6。9區。在同一個《名錄》裡,記載著53個公認的變種,它們的分佈範圍為7。7區;而此等變種所屬的物種的分佈範圍為14。3區。所以公認的變種和密切相似的型別具有幾乎一樣的受到限制的平均分佈範圍,這些密切相似型別就是沃森先生告訴我的所謂可疑物種,但是這些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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