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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島嶼和關鍵航線納入我們的管理範疇,同時,還要盡力把漢洲的勢力排除在整個東印度群島之外,使我們可以獨享這裡的一切資源。如此一來,漢洲若要繼續發展,就只能極度地依賴我們東印度公司。”
1641年12月10日,經過雙方和談代表最後共同努力,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漢洲正式簽訂和平協議,結束雙方之間長達三年的戰爭。
協議內如如下:
一、漢洲與東印度公司之間將於1641年12月24起,雙方結束一切軍事行動,不得再行攻擊對方船隻和據點。協議簽訂後,一個月內,無條件釋放戰爭期間俘獲的所有人員,併發還戰爭期間被俘獲人員的個人財物和隨身物品。
二、東印度公司尊重漢洲據有整個漢洲大陸及其附屬島嶼的權益,承認漢洲據有原葡萄牙人殖民地--帝力城的合法權益,沿帝力城至新民堡(今印尼帝汶島的伯西卡馬鎮)一線以東地區亦享有特殊利益。
三、漢洲尊重東印度公司在整個東印度群島的特殊利益,並承諾不得在帝汶島以外其他東印度群島再行設立據點。(東印度群島範圍,帝汶島以北,威遠島(新幾內亞島)以西,菲律賓棉蘭老島以南,馬來半島、蘇門答臘島以東廣大區域島嶼)
四、東印度公司開放其所屬據點和勢力範圍內市場與漢洲,並承諾對漢洲過往船隻(需經停港口允許)提供必要的補給和停靠休整。漢洲亦同時將其所屬領地和漢洲大陸市場開放與荷蘭東印度公司。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對方的貨物、人員,以及金融流通。
五、漢洲承諾不再對東印度群島各土邦王國售賣各類武器,並停止資助一切反對荷蘭東印度公司之地方勢力和暴亂勢力。
六、雙方互相在對方領地設立代表處,以便能進行互信溝通。
七、雙方對各自領地內的對方屬民均有保證財產和人身的安全的義務,若觸犯對方法律,必須在對方代表處官員見證下,方能進行公正審判。
八、締約雙方均有權利在對方領地和所屬勢力範圍內建立商號、貨棧,以及其他各類商用設施,雙方不得刻意阻攔,並有義務確保對方的財產和人員的安全。
九、締約方與第三方處於交戰狀態時,另一締約方必須嚴守中立。同時,締約方不得針對彼此再行與第三方定立聯盟性質的協議。
十、此協議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後,雙方無有異議,自動續期三年。
漢洲首席和談代表慄仁昌在和平協議上簽字後,不做耽擱,立刻坐飛魚船返回漢洲本土,呈送給大統領齊天,以做最後批覆,使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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