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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財產
家庭不僅僅是個人和資產積累的一張大網,還是姓氏、血緣、物質和具有象徵意義財產的繼承和傳遞的載體。它首先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一種所有值體系。
原則上,《民法典》已經廢除了舊法律,不允許立遺囑並取消長子繼承權,還制定了一項男女平均分配財產的法律。透過觀察,這諸多方面的變化形成了一場革命。皮埃爾?裡維埃,諾曼底的“紅眼睛殺親者”;殺了他的母親(並連帶殺死了他的妹妹和弟弟);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難道不是由於他的母親太喜歡全權掌握家庭財產而造成的嗎?這難道不是一種與諾曼底的習俗完全不一致的事態嗎?這位母親; 她不斷制定合約又不斷打破這些合約; 在兒子的眼中她就是一個魔鬼,也是一種威脅。
《民法典》真的如安德烈?阿諾德認為的那樣制定了“資產階級和平的章程”嗎?相反地,它一直在努力去發現繼承權的傳統價值究竟有多強的生命力,以及父親在繼承權的父系體制中至高無上的地位到底還保留著多少。丈夫“獨自管理集體財產”(1421),他的權力只受婚姻合約的制約,但是婚姻合約,這個有特徵性的法律條文,在19世紀的時間推移中不斷地被淡化,甚至在還經常堅持“嫁妝制度”(婦女的嫁妝以契約的形式儲存,以免成為公有財產)的奧西坦尼亞也是如此。在普羅旺斯和蘭烏多克以及奧西坦尼亞內地,這種淡化的趨勢特別值得注意。同樣的趨勢在諾曼底也被提及過:在魯昂,夏林發現,在1819~1820年間,有43%的婚姻是有合約的,在19世紀中葉這種婚姻佔24%,但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這種婚姻就僅佔17%了。
為了保護妻子的財產同時也為了防止破產而保留最少部分家庭遺產的奩產製只有幸在中產階級家庭中留存下來。在中產階級家庭中,資本家往往把奩產製用作預防性戰術措施,他們的財富一般都是以家庭為基礎的。
在法國,遺產中不動產的分割一般要分成幾個比較小的部分,由家庭中的不同成員各自保留一份。這樣就會減緩向城市的移民或者調整工業化的程序,這正好與英國所發生的事形成鮮明的對照。然而在許多地方,尤其是主幹家庭佔支配地位的那些地方,與《民法典》相牴觸的內容非常多。比如在熱沃當,幾乎所有的家庭都在透過各種辦法來廢止那些法律以保護他們的財產。父母——或者至少是他們的父親——在他們的一生中會簽署許多協議來保護他們的家庭財產不受損害,或者他們中沒有得到財產的可以得到補償(有的孩子可能會臨時離開家一段時間,為的是當他們回來後可以由於自己放棄了部分家庭遺產而得到現金賠償)。然而,他們中更多的人是一直不結婚,在田裡幹活或者做家務。當個人主義逐漸普及後,要想仍然透過這一系統來保障他們的利益顯得越來越難了。
實際上,大多數人並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遺產。自始至終,整個19世紀中大約有2/3的人在死後沒有留下遺囑。
因此財富實際上變得更加集中。在巴黎,1820年至1825年的5年間,1%的人口占有了所有財富的30%;到了1911年,佔有社會絕大多數財富的人縮減到了總人口的;在波爾多和圖盧茲的情況與巴黎完全一樣。里爾的形勢更加嚴峻,幾乎完全變成了一個無產階級城市:在這個城市裡,8%的人口擁有1850年城市財富總量的90%,1911年竟然達到城市財富總量的92%。中產階級的確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他們的上升對於整個城市的財富分配沒有絲毫影響。這一調查結果充分證明了一個失速社會的概念:社會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制約,家庭因財產分割問題而引起的矛盾更加複雜、尖銳。
總的來說,財富的過分集中相對而言不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獲得財產的慾望卻是越來越強烈,尤其是房屋的產權絕對不能放棄。對於中產階級來說,土地所有權是他們社會財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窮人只想得到一個棲身之所,一塊屬於他們自己的地方。亨利?伯勒(司湯達)的父母腦子裡什麼都不想,只惦記著他的“財產”。19世紀初期,在格勒諾布林的小資產階級中,錢“雖然是生活的必需品,像廁所一樣必不可少,但是他們從來不會提到錢”,錢是他們避諱的東西。然而這一“世界性的財產”在除此之外的任何地方都是受到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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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蘭西第二共和國中期,國家財政18%的收入來自於對城市固定財產的投資,41%來自農業產品,相比之下,股票和債券只佔了。19世紀末,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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