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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有問題。
英文中的這一段話是: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在流行的翻譯中,它被翻譯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關鍵在這一句:“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把“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翻譯成“人人生而平等”,顯然是錯了,並且是不應該發生的錯誤。“are created”是被創造的意思,而不是生。
因此,張玉明將這句話翻譯為“所有的人是受造而平等的”(見《傳揚》雜誌2005年2月號),任東來將它翻譯為“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這是我在《法律史學術網》上查到的)。據李道揆在《美國研究》2001年第2期上介紹,關於《獨立宣言》,近30年來,中文有五個譯本。不知道哪位有心人能夠找到這五個譯本,看看它們對這一句話都是如何翻譯的。
為什麼這樣一句很普通的英文,會錯譯得如此離譜,這是為什麼呢?
瞭解一種文化,必須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寫《獨立宣言》的那個年代,絕大多數移民來到美國的人,他們相信上帝,是基督徒。這些美國的先祖們很清楚,人並不是生而平等的,無論是從長相的美醜,身體的強弱,天資的慧愚,還是家庭的貧富,人都不是生來就平等的。但是,無論這一切如何不同,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所創造的個人是平等的。
這就牽涉到了三個觀念:第一,造物主。《獨立宣言》承認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所創造的,人是一個受造者。第二,人之平等就在於,人的生命中內在地包含了人之為人所不可剝奪的自由、價值和尊嚴,這一切不依外在的任何條件而轉移。連批評基督教的美國獨立鬥士潘恩都引證了這樣的一段話來論證這個觀點:“上帝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見《聖經》第一篇《創世記》)第三,這樣的自由、價值和尊嚴由於是上帝賦予每一個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個人都沒有權利剝奪個人的自由、踐踏人的尊嚴。
由此才可以理解,緊接著上面那句話,《獨立宣言》立即宣稱:“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
“所有的人是受造而平等的”。《獨立宣言》中宣揚的這個觀念,人們可以不贊成但你卻不能把它說成“人人生而平等”。這是明顯的謬誤和誤導。
貪小便宜,我吃了個大虧
我不大喜歡這種氛圍,就像去香港一樣,到處都是“私家花園請勿入內”。不過也沒有辦法,遊戲規則而已。
——gukagu
沒有學會吃小虧佔大便宜。
——石頭的家
平時我很少去芝加哥,嫌路上太擠,城裡停車又太難,並且貴得要命。雖然從我們家到芝加哥才30多英里,交通不堵塞,到城裡的中國城,也就45分鐘上下。但要是堵起來了,天哪,兩三個小時也是它。因此,沒有大事我是決不進城的,按照一個上海人的說法,我是鄉下人,住在鄉下。正確。
同樣的時間,四五十分鐘,我寧願去日內瓦湖,它位於威斯康辛州的西南邊,離我們家50多英里。那是一個非常美麗的湖區,據說走一圈得兩三天。環繞著一池碧藍湖水的,是綠樹。樹叢中間,有紅色的,黃色的,白色的樓房,房主大都是芝加哥的富人,這是他們的度假屋。夏天的時候,我們有時就沿著湖邊散步,只有一條小路,能並行兩三人,小路一邊是草坪,連著人家,草坪上大都插著一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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