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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筒的“錢途”太清楚了。它可是與吉普車、c-47運輸機、原子彈一起被艾森豪威爾稱作盟軍在二戰中的“四大勝利工具”的。不僅美軍自己裝備了大量“巴祖卡”,其他盟國也購買了不少。生產它的通用電氣公司可是從中發了大財的。
最妙的是,如果約翰涉足的是其他軍火生意,必然會遇到原本的市場佔有者的抵制。就算是在飛機制造這種還算新興的領域,休斯飛機公司也要面對一大堆的競爭者。但是火箭筒市場卻是一塊處女地,根本不存在搶別人生意的問題,也沒有其他的競爭者。約翰要是現在還不想著插手這門生意,那他這個資本家也太不合格了。
回到華盛頓後,他就讓雷利去找金奈上尉,想跟從對方手中購買火箭筒的專利。其實約翰大可不必這麼著急,歷史上斯金奈上尉的發明一直到1942年都沒有得到任何關注。
最後,還是他在陸軍高層前來阿伯丁試驗場觀看m10反坦克槍(陸軍專門為這款槍榴彈研發的)射擊表演的時候,擅自使用自己發明的火箭筒對坦克靶車開火,才吸引了軍方高層的注意。所以,約翰還有大把的時間來操作這件事。
可是沒想到,斯金奈上尉居然不肯把專利賣給雷利。原因不是約翰開出的價碼太低,而是因為這款火箭筒是軍方一個“特殊專案”的研究成果。斯金奈上尉雖然是發明者,但專利並不在他本人手裡。(直到1963年肯尼迪總統釋出了第一份總統專利政策宣告,才首次明確表示在執行政府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專利權應儘可能地由承包商保留。此前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國防部擁有專利權,承包商擁有免費使用權。)
約翰可不是這麼容易就打退堂鼓的人,“沒了斯金奈屠夫,我難道就得吃帶毛豬了不成”。不就是個火箭筒嘛,有啥技術含量。他乾脆放棄了“巴祖卡”,準備一步到位把rpg給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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