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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付給介紹人介紹費用,還有部分錢用於度假開銷,另有部分投資款在她手中。

於湖的辯護律師認為,於湖按照允諾的回報率向投資者付息,沒有欺騙投資者,雖然其向投資者作出集資無風險的保證,但不能據此認定於湖是欺騙投資者;2001年下半年後,於湖沒有將投資者的資金投入股市,是由於股市低迷,指控於湖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證據不足。於湖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投資者資金的目的,其行為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刑法》第176條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199條規定,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歸還存款人後的剩餘利潤;而集資詐騙,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了無償佔有存款人所存資金本金,更不會還給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資詐騙案件是以先償還利息為名,再非法騙取更多人、更大數額的存款,但仍應以集資詐騙罪處罰。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湖虛構集資用途,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給集資群眾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湖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2005年7月2日,於湖被北京市二中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結束後,於湖表示要上訴,她不認為自己犯了集資詐騙罪,她的行為是非法吸收存款而已,最多隻能算是非法集資罪。她黯然神傷地說:“股市像雲像海,我還想還給他們錢的。”當記者問其“用什麼還”時,於湖低下頭,沉默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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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感謝命運

《死囚檔案2》後記:

為死囚們說句公道話

丁一鶴

兩年前人民日報出版社曾經出版過我的第一本《死囚檔案》,當時市場上一下子出現了五六種盜版圖書,有的盜版圖書甚至比正版還精緻,全國幾十家報刊和新浪、搜狐等入口網站予以連載和轉載,甚至到現在那本《死囚檔案》還在新浪網讀書排行榜上佔有一席之地,這是我沒想到的。估計是“死囚”這兩個字太刺激眼球了,所以這本新書也懶得再起新名,乾脆就叫《死囚檔案2》。

這本書在時間上延續了上一本《死囚檔案》,收錄了2005年到2007年北京法院審理的死刑案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15個案例。這些案件都在北京甚至全國產生過影響,有的案情也透過各種傳播渠道為廣大讀者所知。但是,與上一本書不同的是,從這本書中你看到的肯定是你不知道的一些案件內情。因為這本書的內容不但全部來自我對這些死囚們的親自採訪和相關案卷,而且對部分卷宗內容進行了原汁原味道展示和披露。因為資料是一手的、真實的、獨家的,所以我敢保證這些案件的內情和卷宗內容是讀者朋友首次看到的。

關於這本書的內容我不想說得太多,我只想為死囚們說幾句公道話。

一是他們天生不是罪犯或者惡魔。這個問題我想拿崔英傑為例,崔英傑是一個退伍兵,一個鄉下孩子,為了生存來到北京謀生,卻在與城管隊長李志強爭奪他謀生的三輪車的時候,用一把切烤腸的小刀扎死了李志強。崔英傑和李志強都是好人,但這兩個好人卻在一個錯誤的地點相遇並做出一件轟動全國的錯誤事情。因此,李志強殉職,崔英傑也變成了死囚,將在監獄裡用他青春最美好的時光,來補償他輕率揮出的一刀所造成的後果。崔英傑是卑微的、弱小的、善良的,但是,誰又能阻止一個弱小善良的人在瞬間變成一個死囚呢?

我們不能懷疑崔英傑的善良,也似乎無法阻止他變成死囚。坐下來慎重地想一想,如果被收繳謀生工具的那個時候,崔英傑就是我們自己,我們會肯定自己不會變成死囚嗎?

二是他們成為死囚事出有因。關於這個問題,王衍芳的遭遇可能是最好的註解。王衍芳連奪兩命,而且在光天化日之下殺死了他的兩位領導。按照法律來講,王衍芳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彰顯法律的嚴肅。但是,王衍芳內心的痛苦我們誰能夠去設身處地體會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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