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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實業的會議室裡,林志超及管理層正在和一名英籍律師安杜魯,商談香檳大廈相關細節。

林志超也沒有想到,他在四十年代後期發明了‘分層、分期’之後,香港房地產竟然沒有進步;比方說,出售樓花的首付款依舊需要50、尾款依舊需要透過律師行等等,沒有人提出創新。

甚至,在之前興建的大量樓宇中(3~5層唐樓),大部分業主依舊採取的是‘租賃回款’方式,僅少部分進行分層銷售。

其實香港以前還有地產商學外國地產商的做法,比如建一幢樓共有4層,便設立一家公司,業主購買其中一層,便擁有這家公司的25股分;不過業主需要居住的話,公司可以分配你一層樓,但是你要交租;到了年底,公司進行核算,剔除樓宇的開支,會給你進行分紅。這樣一來,業主實際上沒有屋契,而且一旦大股東控股51,便擁有各種便利——維修權,這對小股東不公平。

直到林志超的開發的‘分層銷售’,一舉改善了這種情況,可謂對世界地產業做出了傑出貢獻。

負責香檳大廈出售的律師安杜魯,是一個英國人,事實上香港很多英國律師,他們既可以在倫敦接活,亦可以在香港接活,反正律法是一樣的。

他對於林志超提出來的‘公共屋契’倍加推崇,認為最近法律界、政界擔憂的事情,似乎將得到很好的解決。

港府方面,是允許建築高層住宅大廈,但港府實際上並不想解決太多的問題,比如目前房屋署就希望一層樓一個業主,至於若是有置業公司分單元出售,後續問題一切由置業公司自行處理,反正我政府部門就只做到這個程度。

也就是說,目前政府部門的地契是按照一層來做的(以前是按照一幢來做的),所以香檳大廈若是按照分單元出售,實際上又得和律師行進行溝通,又詢問房屋署是否同意(根據法律是否有禁止來決定)。

那麼分單元的地契,實則上還是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1/n分層地契。將來在政府部門完善制度後,再進行重新更改和登記屋契。

這是一個不斷完善的事業,林志超非常樂在其中。

“安杜魯律師,對於這個‘公共屋契’,你覺得是否可以解決分層、分單元出售的後顧之憂?有沒有遺漏的地方?”

“我最近和同事們進行各種討論,希望找出林先生髮明的‘公共屋契’遺漏的地方,發現公共屋契可以解決法律上的事情。至於不能解決的問題,都不在法律範圍之內——例如,業主有權隨意使用自己的地方,別人無權干涉,會使相互間的糾紛卻多了起來。比如,你在大廈裡設工廠,開工時噪音騷擾別人;開酒樓的,在門口裝個霓虹燈招牌,整夜亮著,搞得住客難以入睡這些問題,是住宅大廈的將來的問題!”

林志超笑道:“這些問題是未來政府方面需要完善的‘禁止擾民條例’,事實上這些問題和大廈本身無關。比如有人拿槍殺人,難道槍有錯嘛?”

霓虹燈這個通夜照亮,是香港‘賽博朋克’風格,住客可拉窗簾;在大廈設工廠,這是香港發展的特色,未來香港有大量的家庭式工廠,就連將來的香港電子產業,都是在兩間住宅單元設立的,一個月可以組裝4000臺電晶體收音機。

安杜魯笑著說道:“確實如此!那我們會在下週制定好‘公共屋契’詳細法律文書,對了,分期付款是否需要我們律師事務所進行擔保?”

此時地產售樓花,一律透過律師行收取和管理買家的錢,律師行再打給地產公司。林志超有心突破這個條例,但仔細一想現在讓銀行介入太早,未必是好事。

於是,林志超說道:“是,依舊是律師行收取買家的資金,這次也是和你們律師行合作。”

安杜魯隨即認真的說道:“好!不過有一點林先生需要注意,我們收取買家的購房資金,那我們就是買家的信託人,我們會從買家的利益著想,是否把錢打給置業公司。當然,我說的情況是置業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可能需要面對的問題!”

這話沒錯,林志超無法反駁,便說道:“我知道,這是法律。而且,此次香檳大廈的首付款我們只收取20的首付款,並且尾款分為兩年期限支付,樓花可以轉讓和出售”

一系列操作手法隨之出現,好在律師行會搞定一切。

香港的律師雖然貴,但那是打官司,像這種製作一些檔案和公證,收費並不貴,而且收的也是買家的錢。當然,對於律師行來說,做這種律師公證,相當的輕鬆,且量大管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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