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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聽九條玲正繼續辯道。

“自己抄自己的書合不合法,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是著作權在作者自己手裡,那便是合法的。但眼下這個案子的情況,由於涉嫌抄襲的《盾黑》,其著作權屬於僱主虎倉大介,而不在代寫槍手田所俊哉的手中,因此,哪怕田所俊哉是自己抄自己的作品,其行為一樣構成侵權罪!”

說完之後,九條玲正長舒了口氣,目光看向古美門,臉上漸漸恢復笑容。

古美門挑了挑眉。

不愧是九條玲子的表哥,這方面反應倒是挺迅速。

這個案子目前有些繞,九條玲正這段話的意思比較複雜。

一般人可能聽不懂。

這裡用簡短的話,再把案子的整個具體經過梳理一下——

被告虎倉大介僱槍手田所俊哉寫了一本書,這本書涉嫌抄襲另一部,這個時候,那部的冠名作者來告虎倉大介了,經過查證,卻發現兩部都是槍手田所俊哉寫的。

那麼,如果只按照目前案子展現出來的情況,侵權罪是否成立?

答案是成立。

因為槍手寫的作品,著作權在僱主手裡,所以這本書哪怕是槍手代寫的,實際上依然算看作是虎倉本人寫的。

所以,表面看上去是槍手自己抄自己,實際上是虎倉侵犯了槍手另一本書的著作權。

著作權在誰的手中,誰就是法律關係的主體。

涉及到著作權法都是這樣的,放到其他文學創作領域也一樣。

比如說,你畫了一幅畫,你把這幅畫的著作權賣給了某個人,之後你就不能再以盈利為目的,再去畫同樣的畫了,否則就是侵權行為,哪怕你是畫的原作者。

同樣,你寫個,你和某個站簽訂了合同,合同裡表明你要把著作權讓給該站。那麼,如果你今後和該網站鬧翻了,又跑去其他網站寫,寫出來的東西和你原來那部非常相似——

不好意思,你侵權了。如果原來那個網站告你,你反而會敗訴。甚至如果你把署名權都讓給了那個網站,你到新的網站寫書,你還不能用原來那個筆名。

這就是古美門以前說過的“原作者反被告抄襲”的情況。

當然,法律是法律,現實中除非雙方撕破臉皮,不然一般都不會做這麼絕。

而眼下,一般的律師遇到這種情況,基本就是敗局了。

但是,古美門是誰?

他在之前就挖好了坑。

“田所先生,還記得我剛才問你的事情嗎?”

只見古美門轉過頭,微笑著看著證人田所俊哉。

“是啊,那又如何?”

田所俊哉微微皺眉,還沒有反應過來。

但旁邊的九條玲正卻臉色一變,臉上才剛恢復沒多久的笑容,又漸漸消失了。

古美門剛才問證人什麼問題,他當然記得很清楚。

他再三向證人去確認,錄音是否真實可靠。

而這邊的回答則是確定。

法庭上說的話,就如同潑出去的水,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任何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而在之後,劇情卻又突然反轉。

古美門又給出了這兩本書都是證人自己寫的證據。

這下就糟糕了,會造成一個什麼結果?

會讓人認為,證人是在有“誘導性發言”的前提下去錄的音。

因為兩本書都是他寫的,錄音裡虎倉叫他去抄的實際上是自己的書,他沒有提出任何觀點,反而順著虎倉的話往下說,就有“誘導性發言”的可能。

這種情況,錄音就不能當證據了。

所謂“虎倉指使他去抄書”的觀點,就不會成立。

原本錄音中,虎倉的行為在刑法裡,是可以當做侵權罪的直接正犯的“主犯”來處理的,且有強烈的主觀意識,是一個可以證明主觀的證據,量刑上會判的很重。

這下別說重判了。

甚至於,在接下來的案子裡,證人整個人的證詞力度都會被削弱。

九條玲正在此之前研究過古美門以前打的官司。

他對古美門的風格有一定的瞭解,他一定會這麼做。

果然,之後的古美門,立刻就做出了符合九條玲正猜想的行為。

只見他直接轉身,看向臺上的法官。

“庭上,由於證人有隱瞞事實的情況,因此,他在錄音過程中實施的行為,有存在誘導性發言的可能性,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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