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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祭葬,仍加祭五壇,”身後卹典,一切從厚。

但是重大的問題來了。明代內外官吏人等有丁憂的制度,在遇到承重祖父母,親父母底喪事,自聞喪日起,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期滿起復。英宗正統七年令,“凡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十二年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丁憂”指親喪二十七個月中,必須解職的事;期滿而後,照舊做官,稱為“起復”。在二十七個月中,由皇上特別指定,不許解職,稱為“奪情”。奪情之事,平常很少見,但是在軍隊中,尤其是在作戰的時候,原談不到“丁憂”,這一類的事,古人稱為“墨絰從戎”,又稱“金革之事不避”。在宗法社會里面,政治就是教化,官吏就是師長;主持教化的師長,在教忠、教孝的社會里,自己先行履行對於亡父、亡母的義務,不能不算是一種合理的行為。

居正照例諮行吏部,題請放回原籍守制。吏部隨即奉到聖旨:

朕元輔受皇考付託,輔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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