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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了下來,如唐朝是諸將三日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粗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有死於行陣,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致斃,並本將校具陳其狀,亦以禮祭葬吊贈。如但為敵所損,即隨輕重優賞。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僕馬、資產悉以賞之。有糾告主者欺隱,應所給比常賞倍之。搴旗斬將,陷陣摧鋒,上賞。破敵所得資物、僕馬等,並給戰士。每收陣之後,裨將,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
破敵,先虜掠者,斬之。入敵境同。凡隱欺破虜所收穫,及吏士身死,有隱欺其資物,並違令不收恤者,斬之。--《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三日內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收而不申軍司者,並重罪。三日外者,斬。諸有人拾得闌物,隱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其隱物人斬。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內。--《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到了宋朝後,雖多有變化,但實質上沒什麼變化,如西夏軍律可分為賞賜律與罰罪律兩大門類,如賞賜上,關於立大功奇功的標準。其律令規定凡能“挫敵軍鋒”,大敗敵軍,俘獲人、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當豐厚的賞賜。
反之,凡是俘獲數量在1500件以下者只能算立了一般軍功,按照其“[俘獲]、[的]物品、數量領取官賞。
(二)對軍官如何論功行賞。有兩種情況:其一,在戰鬥中,人、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時,原則上可以互相抵銷。“將軍等行進到敵地域中去,……(與敵)戰鬥時不能相挫敗,兵馬各自撤退時,得失人、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過失,可以得賞,但必須超過“一百種以上”方能領取
反之,“[若]功超[過][罪]一百種以下到一百種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條),即不能論功。行賞。當失多於得時,一般來說,要受到應有的處罰。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將軍經過殊死戰(鬥),或能深入敵境,儘管得不償失,仍可以按其俘獲之物的種類及數量計功給賞。
其二,當正副將軍並肩戰鬥,若能既挫敵軍鋒,又能俘獲敵之人、馬、甲、胄、旗、鼓、金,兩功相等時,“當取最高那種”,即按賞賜最多的那項領賞,不能兩賞俱得。但如果將軍親手殺死敵人,“則獲前功外,上述殺敵功亦可得”,即兩賞可同時領取。
明朝的風格多延續宋代,我們從戚繼光的兵法記錄上可以看出,如法雲:“射人先射馬,馬僕賊自敗。”往時只因愛他馬,要得活獲,故難取勝。你們看賊馬頭有三尺,人在馬頭高又五尺,我步兵衝在馬頭,尚有馬頭、馬前足相隔,賊刀三尺,豈能到我身上,我只將眾軍聯作牆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長刀大棒,砍打馬頭馬腿,馬傷跌倒,此時賊被跌落,身方未轉,就用大棍劈頭打下,無有不死者。你殺得賊敗,首級每顆賞銀五十兩,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馬,況一賊有數馬,我欲殺者,賊身下所騎一馬也,大勢一敗,以後馬匹,那個不是你的,若臨陣不先砍賊馬,與牽取賊馬者,俱斬首。千、把總以下故縱,同罪。砍傷馬匹,戰畢即如營前燒熟代飯。生存好馬,俱與衝鋒之人,以十匹為率,只抽一馬與收馬者,餘皆均散。
自來北軍臨陣,專好爭功,殺倒一賊,三、五十人互相爭奪,卻將敗賊亡了追殺,每每致賊以數人為餌,誘你上前都去爭功,他卻大眾一擁殺來,一個首級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殺了多少。乘眾少卻,將營盤衝破,全軍沒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將官平日無嚴制,教場內不曾千言萬語說得明白,臨時又不曾殺了幾個違令的,以此養成夙弊,再不知改。今日比前不同,若殺倒首級、馬匹,都不必管他,殺手只管殺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級,收馬匹,但以殺退賊為主,即將級銀先賞衝鋒,首級以十顆為率,衝鋒者六顆,銃手二顆,割首級與紮營者一顆,俱系陣前回營均分。倘若臨陣爭首級者,首級入官,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各官旗、隊、百總一體連坐,把總各以分數坐罪。可以看出,明朝的軍功制度還是延續了秦朝定下的規矩,只不過是細節上稍有改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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