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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有傷,但因水浸膨脹,面目難辨,是否為秦虎,無從確認。懸賞查問,亦無著落。於是慣能借訟生財的秦賀,便要借這具無名屍體做文章了。
秦賀的手法是先投“野狀”,即冒名投狀,向官府舉控楊珂與鄭氏將秦虎殺害後,沉屍河底。投狀後,秦賀私下裡向楊珂訛詐,建議他“私了”。楊珂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怎會同意私了,便一口拒絕了。官府收到這種控告命案的訴狀,自然不得不興師動眾地查證。接著,秦賀便以受害人親屬身份出面了,他在公堂上作悲憤激切狀,請求大老爺為民申冤,官府便將楊珂拘來,羈押在大牢當中。
張寶兒聽罷,哭笑不得道:“這個秦賀如此做來有什麼好處呢?”
“當然有好處了!”吉溫介面道:“此案何以要從投“野狀”開路呢?這正是秦賀這類訟棍的狡詐處,根據大唐律,告人***窩奸、謀殺都得有證據,他是‘架誣’,當然不能以真名實姓出告。官府受理後立案傳訊嫌疑犯,秦賀反成‘苦主’。根據我以往的經驗來看,這種無頭野狀的官司,或者是以楊珂被屈打成招,誣服結案,則秦賀可以作為‘苦主’,獲得一筆可觀的賠償;或者是沒完沒了地拖下去,成為懸案,則秦賀又可以轉為原告,而將‘野狀’作為‘證詞’,不斷興訟,要求徹查,吃不消官司拖累的楊珂,也唯有向其行賄求情一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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