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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應分開各補各的新契;4、清代和民國初年的契約,未經驗契處用印的,另換新契;5、兄弟們已分炊,仍用老契者,應以新戶主各補各契。以上各種或補或換的契約,都要根據當時地價核實估計,按價格的百分之五徵稅。” (二)估價。即將全省城鄉所有民房無論平房、窯洞,還是馬棚、廁所,一律按構造形式、間架大小,由專人負責估定價格。(三)徵稅。不論房屋好壞,一律按照估定房產價格值百抽九。責成各縣縣長親自主持,並對各縣知事(山西自辛亥起一直沿用縣公署知事制,1933年,閻錫山根據國民政府頒佈的《縣組織法》,開始實行縣長制,縣公署改製為縣政府)定有獎懲辦法,如期完成,成績顯著者獎,辦理不力者撤職。

“鄉村房屋,本不值錢,而官定價格,幾乎都和城市房價相等。原來山西各縣城市房屋買賣,都按房價百分之九交納契稅,至於鄉村的房產,不論祖遺或自建,多無契據,即購買房產,也是隻寫一張白紙,畫押作證,歷來習慣已久,從無所謂契稅之說”。加之“有的縣長(應為縣知事——作者)為了討好上級,保持地位,便於升官,就不顧一切的強制執行,致中產以下的房主,一時拿不出稅款,變賣產業,高利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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