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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軍規十七禁律五十四斬中,第十條禁律,第三十五斬為“竊人財物……此謂盜軍,犯者斬之。”不過在實際執行中,也會依據事件性質與竊取財物的多寡,適當量刑:輕者鞭笞杖脊,重者貫鼻穿耳,數目巨大,斬首不貸。
天誅軍的軍規有所增減,並且分戰時軍規與平時軍規兩種情況。平時軍規的懲罰較輕,只要不是嚴重違規或累犯,一般不會重罰,比如洗全隊軍靴與洗涮全隊馬桶就是其中一種懲罰措施。而戰時軍規就要嚴厲得多,斬首亦不鮮見。
“貫鼻穿耳”這一條是狄烈在稽核軍規時劃去的,他認為軍人可打可罰可殺,但不可侮辱。所謂“士可殺,不可辱”,這“士”,在天樞城中,不單單指士子,也指士兵。
狄烈點頭:“依律執行——不過在此之前,我要跟他們說幾句。”
看到軍主那犀利的目光一一掃過,十三名軍士齊齊愧疚低頭。狄烈走到那副都頭跟前:“我認得你,當日在開封之戰時,你還是個隊正,頗有戰功……你也是個老梁山了,平日沒少培訓吧,怎地幹這等糊塗事?”
那副都頭恨不得地下開條縫,痛悔不已:“軍主……俺縱有天大的膽子,也不敢打軍資的主意啊!俺是在撿拾泥沼中遺漏的飾物時,左右無人,俺一時糊塗,迷了心竅,就……軍主,俺認罪受罰,絕無怨言。”
其餘軍士也紛紛泣訴,是在撿拾散落的財物時,一時鬼迷心竅。這種隱瞞戰利品的行為,比竊取軍資財物要輕,這也是隻判他們杖脊的原因。
狄烈手一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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