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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滿十條,且堅拒開議第五項,外部當局,恪守我的指示,堅拒到底,已能盡其責任,使日本最後通牒中,已將第五項自行撤回,挽救不少。惟最後通牒之答覆,只有“諾”與“否”兩字,我受國民付託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從事,願聽諸君之意見。

段總長即表示反對,謂這樣遷就,何能立國?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總統說,段總長之說自是正辦,然亦應審度情勢,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項不撤回,我亦與段總長同一意見。現在既已撤回,議決各條,雖有損利益,尚不是亡國條件;只望大家記住此次承認是屈於最後通牒,認為奇恥大辱,從此各盡各職,力圖自強,此後或可有為,如朱使所言。若事過輒忘,不事振作,朝鮮殷鑑不遠,我固責無旁貸,諸君亦與有責也。

段總長猶持異議,謂民國肇興,即承認此案,倘各國效尤,如可應付?總統又就大勢剖析說明,我豈願意屈辱承認,環顧彼此國力,不得不委曲求全耳,兩國力量之比較,您應該最明白。段亦無言,遂宣告散會。

散會後,我回外部,與參事顧少川(維鈞)商擬復日使照會稿。我們以為雖然接受通牒,然我方應駁之處,仍應宣告,仔細斟酌,三易草稿,請少川以英文譯述,亦覺妥當。脫稿時已逾深夜四時,假眠片刻,黎明後,餘即攜稿入府,總統已在辦公廳,狀甚興奮,似未睡眠。正在閱稿時,日使館即來電話,請餘接話。餘接話時,知系高尾,他說今日已到限期,貴方覆文何時發出?我答必在期內發出。他又說最後通牒覆文,只有諾否兩字已足,若雜以他語,彼此辯論,過了期限,反恐誤事,務望注意。我答知道了,即將電話結束通話回報總統。可知我方舉動,彼均留意偵悉,總統聽了,嘆了一口氣,即命內史長阮鬥瞻(忠樞)重擬一稿,將我原稿交閱,且說將辯論之處,一概刪去,只要簡單,惟於末尾稱“除第五項外餘照允”等語。

後高尾又來部雲,奉公使命,請先閱覆文稿,以免臨時有誤限時,反為不便。餘以干涉太甚,不允交閱。彼再三要求,且說你如不允,請見總長。餘乃請示總長,總長說時間侷促,免生枝節,即先給他閱看吧。豈知閱後又生問題,他說“除第五項外”這句,不是通牒原文,須照原文更正。餘說這是事實,並無不合。他說原文是“暫時脫離容後再說”,非照原文改正不可。秘書往還磋商,易稿數次,終不同意。直至黃昏,時限將到,仍未商妥,陸總長乃謂此事由我負責,即照原文,以後再議與否,要看那時情形,不必在此時文字上爭執。遂定稿繕正,由陸總長及餘並方秘書,親送至日使館,交與日使置益,已在午夜,時為五月九日十一時也。是時餘心感淒涼,若有親遞降表之感。

歸途與總長同車,他說前隨節俄館,俄財長維德為租借旅大問題,與楊欽差磋商不洽,後竟將條約擺在公案,令楊欽使簽字。楊答以未奉我皇命令,不能簽字。維德拍案咆哮,出言不遜,驕橫無禮,其情形比這次兇狠得多,餘為傳譯,猶覺心悸。楊使氣憤填胸,年事又高,出門時在石階上滑跌,遂至不起。弱國外交,言之可嘆。

餘以商租事屬創舉,地方官恐不能明瞭,特召集吉奉兩省特派交涉員及警察長官來京,告以此次交涉之困難情形。日本提出內地雜居條件,本部以治外法權尚未收回。外人內地雜居,此例一開,各國效尤,永無收回治外法權之望,再三磋商,不得已而定商租耕地辦法。商租不是賣絕,又不同典租,必須定明年限,如何分利,均應照各地習慣,訂立租契。租契應由官制,發交各處應用,以期劃一。應貼印花收契張費等可由各省自定。至“服從中國警察法令”這八個字,爭了幾次,才得照允。此與主權有關,本部甚為重視,執行時不必節外生枝,亦不可隨便通融。至警察條例兩省諒均有規定,最好兩省大旨相同,以便執行時免生枝節。惟須切實執行,一次通融,即成慣例,務請諸位格外注意等語而散。

後來兩省照行,在張作霖時代,未聞發生問題,後張學良繼承父業,廢止商租章程,人民有以田畝商租者,以盜賣國土論。日本總領事以學良片面取消兩國所定之協議,提出抗議,學良亦不理。適有日人在萬寶山,以商租田畝鄰近地上,商租一條地為開溝引水種稻田,地主自然不敢租與,日本竟派警察保護,開始挖溝。中國亦派警察阻止,彼此衝突。日本改派軍隊,我方亦改派軍隊,雙方就此開火,越鬧越大,尋至釀成九一八事變之原因。故九一八事變,實起因於萬寶山事件也。

總統以屈於最後通牒,變為國恥,發表告誡百僚書後,一時曾力圖振作,督促各部,於興利除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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