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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文章,可是因為他是簽約的當事人,所以自然有一部分史實存在——

餘就職(外交部次長)之二年,即民國四年一月,我國全國統一,各國正式承認,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國是粗定,即可從事建設。惟歐戰方酣,日本已佔領青島。時日本總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對中國有野心之人,忽令駐華公使日置益回國述職,示以方略,議定廿一條覺書,令日置益公使攜之回任。

日置公使回到北京,即請見總統(袁世凱),總統以為回任之儀式訪問,令我同見。豈知日使寒暄後,即說:“本國政府為謀兩國永久親善和平起見,擬有覺書一通,希望貴總統重視兩國關係之切,速令裁決施行。”總統答言:“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風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當交曹次長帶回外部,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言已即將日使覺書向桌上一擱,並未展閱。日使辭出後,總統即對我說:“日本覺書留在這裡,容我細閱。”餘即回部。

翌晨,總統即召集外長孫寶琦、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及餘四人到府。總統說:“日本這次提出的覺書,意義很深,他們趁歐戰方酣,各國無暇東顧,見我國是已定,隱懷疑忌,故提此覺書,意在控制我國,不可輕視。至覺書第五項,竟以朝鮮視我國,萬萬不可商議。”又說:“容我細閱後再交部。”各人唯唯聽命而散。其時陸子興(徵祥)並未與議(原注:《陸徵祥傳》一書所記與事實不符,且說我與慕韓主張即行承認,不必商議,更屬無稽)。越日總統召我入府,他說:“我已逐條細閱批示,你與子興即照此商議。”

覺書分五項:

第一項、關於旅大南滿鐵路展限問題;

第二項、內蒙古東三省路礦、添置商埠問題;

第三項、日本將來把德國青島租地,仍歸還中國,惟在山東德國取得的權益,及膠濟鐵路等,應由日本繼承;

第四項、南滿及內蒙須建設鐵路,吉奉兩省應準日本人內地雜居,及福建省不能讓與第三國,漢冶萍鐵礦鐵廠中日合辦,並開發相連的鐵礦,建浙閩鐵路;

第五項(注:希望條件)、一、聘用日本人為軍事顧問。二、合辦兵工廠,中日兩國用同一之軍械。三、聘日本人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國小學校僱用日本教員。五、日本僧人許在中國內地傳教(大旨如此,條目字句次序容有錯誤)。

總統逐條用硃筆批示,極其詳細,並囑開議時,應逐項逐條議商,不可籠統並商。現只能記其大意如下:

對第一條批: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

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批: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

對於合辦礦業批: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

對於建造鐵路批: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稽核權,惟須斟酌慎重。

對於開商埠批: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

對漢冶萍鐵礦廠批;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

對浙閩鐵路批: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

對福建讓與批: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

對內地雜居批:治外法權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雜居。

至第五項則批:此項限制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兩句加硃筆密圈)。

越兩日,高尾通譯官電話問我,何時開議?餘答以貴公使沒有將覺書交與我總長,何能開議?蓋諷其直遞總統,有軼外交常規也。次日,日置公使來見孫總長(外長孫寶琦),面遞覺書。詎孫總長接了覺書,稍一展閱大發議論,並將各條一一指摘,加以評論。日使笑謂:“貴總長於覺書內容已如此明瞭,將來商談自更容易。”言時視我而笑,蓋譏我電話說,未交外長,從何開議之言,分明是謊言也。孫總長與日使會談筆記(此是外部慣例向來與各使會見都有筆記)呈閱總統,總統閱後大不為然,謂:“我已囑咐不要籠統商議,慕韓(孫字)何以如此糊塗,初次見面即逐條指摘,發議論,以後何能繼續商議。慕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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