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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錯的。而功利主義又包含著這是對的,因此,功利主義一定是不正確的。

根據功利主義的批評者的觀點,這個論證表明了一個理論最嚴重的缺點,換句話說,它與正義的理想相矛盾。正義要求我們:根據人們在特定情況下的功過,公正地對待他們。麥克克洛斯基的例子說明了正義的要求和功利的要求是如何發生衝突的。因此,說功利就是一切,這樣的倫理學理論不可能正確。

權利。下面的例子不是虛構的,它出自美國聯邦第九上述法院(加利福尼亞南區)1963年的記錄,約克訴斯托裡(York v。 Story) 案:

1958 年10 月,上訴人(安傑利恩?約克(Angelynn York))去齊諾警察署,將有關襲擊她的指控的材料歸檔,警察署的一位警官阿伯裡?羅恩?斯托裡(Appellee Ron Story) 身著警服,對上訴人說,有必要給她拍照。然後斯托裡帶著上訴人去了警察局的一個房間,鎖上門,讓她*服,她就做了。隨後斯托裡又讓上訴人做出各種各樣下流的姿勢,並且拍了照。這些照片沒有用於任何法律目的。

上訴人反對*服,她對斯托裡陳述了自己的觀點,認為沒有必要給她拍*,或者拍他要求做的那些姿勢,因為在這樣的所有照片中都顯現不出她的瘀傷。

那個月的晚些時候,斯托裡告訴上訴人,那些照片沒有洗出來,他已經把它們毀了。而事實卻相反,斯托裡把那些照片在齊諾警察署的職員中間傳播。1960年4 月,警察署的另外兩名警官——被告路易斯?莫雷諾(Louis Moreno)和亨利?格羅特(Henry Grote)——同樣身著警服,並且用置於警察局的警備照相器材加印了斯托裡拍攝的那些照片。之後,莫雷諾和格羅特在齊諾警察署的職員中間散佈那些照片。

約克女士對那些警官提起訴訟,並且贏了。她的法律權利已經很明顯地受到了侵犯。但是,這些警官行為的道德性如何?功利主義說,如果行為產生了幸福大於不幸福的有利差額,行為就得到了辯護。這就建議我們比較這一行為所引發的約克的不幸福的總量與帶給斯托裡和他們那夥人的幸福的總量。至少,這裡的幸福多於引起的不幸福是可能的。在那種情況下,功利主義的結論顯然將會是,他們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但這似乎是一種反常的思路。為什麼提供給斯托裡和他們那夥人的快樂就那麼重要?他們沒有權利這樣對待約克,並且他們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很享受這一事實也不是切中肯綮的辯護。

這裡有一個(想象的)相關案例。假設有一個偷窺癖湯姆透過約克臥室的窗戶監視她,並且秘密地拍攝了她的*照片。進一步假設他這麼做沒被人發覺,並且他將這些照片完全用於自己感受快樂,沒有拿給任何人看。在這樣的條件下,他的行為的唯一結果似乎只是增加他自己的幸福。沒有引起其他人(包括約克)的任何不幸福。那麼,功利主義者怎麼可能否認偷窺癖湯姆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是,很明顯,根據普通的道德感覺,這些行為是不正當的。因此,功利主義是不可接受的。

第7章 關於功利主義的爭論(4)

從這個論證中得出的關鍵點是:功利主義與下述思想不一致:人們擁有權利(rights),這些權利不會僅僅因為某人預期有善的結果就被踐踏。在上述案例中,受到侵犯的是約克的隱私權,但是,不難想出類似的案例,其中其他權利——信仰自由權、言論自由權甚至生命權本身等待裁決。有時,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侵犯這些權利服務於善的目的。但是,我們認為,我們的權利不應當如此輕易地被棄置一邊。個*利的觀念不是功利主義觀念。恰恰相反,它是在如何對待個人的問題上設定限定的觀念,而不考慮可能達到的善的目的。

回溯過去的理由。假設你已經向某人許諾你將做某事——你向她許諾,下午在商場見。但是,當到了該去的時候,你不想去了,你需要趕一些工作,並且寧願待在家裡。你試圖打電話取消約定,但是她沒有接電話。你應當怎麼做?假設你判斷你完成你的工作的功利稍稍大於你的朋友站在那裡等你所體驗到的憤怒。訴諸功利主義的標準,你可能得出結論:待在家裡比信守諾言更好。然而,這看起來是不正確的。你已經許諾的事實強加給你一個不能輕易逃避的義務。當然,如果有巨大的危險——比如,你的母親已經被心臟病發作所擊倒,你不得不帶著她衝向醫院——你不守諾言就會有正當的理由。但是,在功利上小的盈利不能勝過你的諾言所創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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