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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這一點,1900年的《金本位法案》降低了國民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
在國民銀行時代,金融危機是經常發生的。斯普瑞格對這一時期的主要金融危機進行了分類,把1873年、1893年和1903年視為全面危機,而1884年和1890年危機視為相對較輕危機。同時代的一些觀察家抱怨新體系下銀行倒閉的不斷髮生及其帶來的不良後果。停業(也就是不能支付銀行的暫時關門)的情況在這一時期更為普遍和嚴重。
銀行倒閉最嚴重的情況發生在1893年金融危機之後的幾年間,國民銀行和非國民銀行的數量和資產在危機之後4年間一直居高不下,未能迴歸到1893年的水平。這一時期恰恰與19世紀90年代的白銀自由鑄造時代相偶合。其他幾次危機也伴隨著倒閉銀行數量和資產的增加:國民銀行時代期間,最早的高峰伴隨著1873年危機而出現;1884年危機帶來了銀行倒閉的輕微上升;1890年危機則出現了嚴重得多的銀行倒閉;在19與20世紀之交的幾次危機和1907年危機之後,倒閉情況再度達到頂峰。
國民銀行時代危機的各種原因中,有以下兩點:1�貨幣供應不夠靈活,不能應對貨幣市場上季節性的及其他壓力;2�儲備是金字塔結構的。也就是說,根據《國民銀行法案》,銀行法定儲備的一部分要存放到大城市的國民銀行中(即儲備城市銀行,Reservecity Banks)。儲備城市銀行又可以將其法定儲備的一部分存放到中心儲備城市銀行(Center Reserve City Banks),即紐約、芝加哥、聖路易斯的國民銀行。在實踐中,這導致了儲備金堆積到了紐約去。到了秋收季節,內地對資金的需求持續增加,致使資金從紐約大量流出,引起貨幣市場上的緊張,有時甚至引發危機(米隆(Miron)1986)。
正如法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一樣,銀行法的產生和發展也是社會經濟生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的不斷發展,銀行作為專門經營貨幣的金融機構,逐步成為金融業的核心,在社會生產、流通、消費和交換的各個環節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維護一國金融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各國都運用法律手段規範和引導銀行業的各項活動,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銀行法就是隨著銀行業的產生、發展和對其監管活動的加強而產生、發展和完善的。
為了保障早期貨幣、信用活動有序地發展,人們把社會交易習慣予以規範。國家出現後,國家便把人們在貨幣的製造、兌換、收付和借貸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習慣和約定俗成的規則,用具有強制性和統一性的國家法律的形式公佈與實施,這就是早期的銀行立法。早在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制定的《漢謨拉比法典》中就有關於貨幣、信用方面的內容。如該法典對高利貸的借貸利率作了具體規定:穀物借貸的利息為本金的33�3%,銀錢借貸的利息為本金的20%;債權人如違反這一規定,他便喪失所貸的本金。中國秦代制定的《秦律》使人們從思想到行動,從生產到生活,莫不“皆有法式”,其中關於貨幣、財物方面的《金布律》,被認為是我國法制史上最早的專門規定貨幣流通和使用的金融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現代銀行法是在出現現代意義的銀行信用活動,形成了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融為一體的金融關係之後產生的,也就是說現代意義的銀行法是建立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關係基礎之上的。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史中,英國是最早實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國家。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發生了“光榮革命”,建立了實質上的資產階級共和國。隨著1694年英格蘭銀行在倫敦成立,有關規範現代銀行的法例或法典開始大量頒佈。如1817年英國頒佈的《儲蓄銀行法》,1844年英國國會透過了由首相皮爾提出的《英格蘭銀行條例》(又稱《皮爾條例》)等,該條例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銀行法。
繼英國之後,美國、法國、義大利、瑞典、德國、日本等市場經濟國家都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專門性的貨幣銀行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如美國1864年頒佈的由《國民通貨法》修訂而來的《國民銀行法》、1913年在接連發生金融危機後出臺的具有美國中央銀行法體系基石作用的《聯邦儲備法》等。其他國家如日本1942年頒佈的《日本銀行法》、德國1957年頒佈的《德意志聯邦銀行法》、瑞典1934年頒佈的《國家銀行法》等。目前,世界各國大都建立了比較完備的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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