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章 判的太輕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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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拍了拍西門成弘的肩膀:“我猜,你是自願過來的,對吧?” 西門成弘咬牙切齒的瞪著他:“是又怎樣?不是又怎樣?” “我就當你是了,我想,你好歹是個大家族子弟,不至於仁義禮智信都沒學過吧?” 西門成弘嘴角扯了扯,他別過頭。 接著,宋真再走到王靜身邊,嬉皮笑臉:“我記得你之前是說,被抄家,然後男的殺光,女的賣到煙花場所?是這樣嗎?” “沒錯,我是說謊的。”王靜絲毫不懼,她傲然的仰起頭,與對方直視。 宋真摸了摸下巴:“嗯,既然如此,那你想不想謊言成真呢?” 王靜瞳孔一縮,她瞬間嚇破了膽,她瘋狂搖頭:“不!你不能這樣!” “我為什麼不能這樣?” “你......”王靜急中生智,“殺人的又不是我,你憑什麼處罰我家?” 宋真點點頭:“嗯,你說得很有道理。”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 “你與西門成弘團伙欺騙大理寺,包庇兇手,你覺得你會被判幾年?” 王靜經過這麼一提醒,終於意識到她過去犯了多大的錯。 “但我不是兇手啊,你們不能判我有罪。” 西門成弘的罪責可大可小,大可判處謀逆罪,你謀殺朝廷重臣,完全適用。 小可視為鬥毆,而六殺又分為謀殺、故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 如果將西門成弘判為過失殺的話,那麼就是最小的懲罰,僅僅是“以贖論”,花錢就能免除判罰。 還有王靜,重可以被判為與西門成弘共同設計謀殺宇文善刺史。 輕,可以適用唐律中的“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 即“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唐律規定,可以允許互相隱罪甚至向犯罪親屬洩露案情,通風報信,使其可以逃之夭夭,而不予以制裁或減輕處罰。 並且,最無語的是,部曲、奴婢,如果你不幫主人隱罪,是會受到懲罰的。 這項條例是源於儒家的“父子相隱”思想,同時也是漢律“親親得相首匿”條例的繼承和發展,體現了人道主義。 但是,問題來了。 這條律法後面還有一條標註。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也就是說,西門成弘和王靜的結局如何,完全是看審判者的想法。 在古代,判決書就是由法官決定的,具有鮮明的主觀意識。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稽核的問題。 一個地方發生大案,通常由本地官吏先審,然後再將案宗上交到大理寺。 而大理寺每日稽核三百六十州這麼多案子,東都本地又有案子,哪裡有那麼多時間去關注你們的地方案? 所以,通常大理寺只看大案,並且會派人到當地走一趟,瞭解具體情況。 大理寺決定判決書之後,會遞交給刑部複審,刑部又沒有親臨案發現場,他哪裡會知道具體發生了什麼?還不是由大理寺說了算? 皇帝是最後一道稽核關卡,他更不知道實情了,只看偵查/判決邏輯有沒有問題。 勤快點的皇帝也許會認真看,;例如李世民和李治。 但是皇帝也有懶人啊,他們蓋個章就完事了。 做皇帝真不輕鬆,每天的奏摺幾乎堆成山,你還要從裡面挑出有用的資訊。 古代受限於交通和通訊,民間有很多事情,是皇帝聽都沒聽說過的。 ...... 宋真十分乾脆的將這件案子的判決,丟給狄仁傑做主。 不是他懶,而是他才讀《唐律疏議》多久啊?跟人家相比,就是外門漢。 狄仁傑考慮再三,最終決定將西門成弘判為謀殺,但不是謀逆之罪,而是雙方個人矛盾。 這樣判決的話,那麼王靜,乃至宋州五大家族都會被放過,符合“親親得相首匿”。 狄仁傑現在頭疼的是,該如何解釋宋真安排士兵殺了四十個人的事情。 他無奈的嘆了口氣,雖然守正的方法很有效果,但是問題也很大啊。 宋真這麼做,屬於犯了“公罪”,可是狄仁傑又想不出來,換做是他,該如何更加仁義的抓到兇手? 如果不殺人,那隻能等待西門氏親手送上兇手西門成弘,可是對方會送嗎? 那必然是不可能的。 他們兩人都來到宋州多久了,起碼兩週半的時間,請問對方有主動自首嗎? 不!他們非但沒有,而且還間接性的製造另外兩出命案的發生。 姜河正、何永望為什麼敢動手殺人? 就是因為大理寺表現得太懦弱了,並且沒有付諸行動去針對這五個大家族。 這就讓他們出現了一種錯覺,好像東都來的大理寺也就那樣啊?我還怕什麼呢? 所以說,非常時刻就是要用非常手段去辦事。 儘管狄仁傑不是很認可宋真的行為,但現實就是,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宋真看了眼狄仁傑做出的判決書,他皺眉問道:“這樣判,會不會太輕了?” 狄仁傑卻搖搖頭說:“如果按照你的想法去判決,你知道會死多少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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