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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即不幸有水旱,徵調將何以濟?”

從以上史料我們可以看出,即便下西洋本身,有一定的賞賜諸國,以求朝貢的目的。但是當諸國前來朝貢時,順帶進行的貿易無疑是互惠互利的。

進行海禁,壓制限止私人海貿,是為了將海貿官營化,收取其利,與漢代的鹽鐵官營一個性質。

宋元兩朝海貿極為發達,但由於私人海商往往漏稅、逃稅,貿易量巨大的同時,國家獲利甚少。因此宋、元兩朝都曾嘗試過海禁,卻因為政府控制力不強而作罷,直到明朝,才具備實施海禁的能力。

另外,元代的過度重商,也導致大片良田種植經濟作物,限制了糧食最高產量。元末人口不到9000萬,就因為人口飽和而爆發大型農民起義,以至於滅亡。

因此,朱元璋深知商業的作用,更知道商業的害處。

明代的抑商政策,包含許多保護商業的條文,絕非一味抑商,目的是將商業的額度控制在一個最恰當的範圍之內。

為了從有限的商業份額中獲取最大的利潤,官營海貿是王朝初期較佳的選擇,而海禁以防遏私人海貿,亦成為必備的輔助措施。

不過官營貿易也有其機械化、僵化的弊端。

明代朝貢貿易一開始缺乏限制,對於上門販貨者來者不拒,到永樂朝後期,因為進入市場的蕃貨過多,導致蕃貨貶值,就是很好的例子。

且由於宣德之後,明朝的政府控制力不斷下降,已經難以有組織有規劃地大規模進行官營貿易,所以明政府已經開始考慮放開私人海貿的口子。

到了明武宗在位的正德朝,便放開了對於東南亞海貿的限制。

正德四年(1509),一艘暹羅船遭風飄到廣東境內,按規定這艘船屬於非朝貢的私船,不準進行貿易,但廣東鎮巡官卻准許其貿易,徵收其貨物稅以作軍需之用。

廣東官員如此做法,明顯是否定了“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的朝貢貿易原則,它標誌著明初中國與東南亞貿易從此進入了私人海外貿易的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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