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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迅速,很直接,很簡單的就能落實。
建奴就像是一個特別龐大的部落,大事小事,努爾哈赤一個人說了算。
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過程中,把女真人編為八個旗,旗既是一個行政單位,又是軍事組織。每旗下面有許多牛錄,一個牛錄三百人,平時耕田打獵,戰時打仗。這樣既推動了生產,又加強了戰鬥力。
八旗制度的直接來源是“牛錄額真”,本為女真人出獵開圍之際臨時設立的“十人之總領”。
1584年,出身建州左衛世家的努爾哈赤興起,牛錄額真成為了建州治下的正式官名,且統轄規模擴大至300人。隨著建州勢力的進一步擴大,牛錄的數目也不斷增多。
1601年(萬曆二十九年),努爾哈赤於每個牛錄設牛錄額真1員,5牛錄為1甲喇,設甲喇額真1員;5甲喇為1固山,設固山額真1員,建立黃、紅、藍、白四固山(四旗),是為後來八旗制度的主要基礎。
1615年(萬曆四十三年),建州已經吞併除葉赫之外的所有女真部落,而且蒙古、漢人也多有歸附。麾下牛錄已有百倍於起兵之初的規模。
因此,努爾哈赤於該年又增設四旗,將原來的旗幟周圍鑲上其它顏色。黃、白、藍旗鑲紅邊,稱作鑲黃、鑲白、鑲藍旗;紅旗則鑲白邊,稱作鑲紅旗。
它們與原本的純色的正四旗合稱“八旗”,此後旗色再未有變化。
當時各旗尚由大汗與各旗主貝勒分別掌控。
在八旗成立之初,旗的名目上並無民族屬性之分。
在清太宗皇太極即位後的1629年(明朝崇禎二年,清天聰三年),才開始有蒙古二旗的記載。
從努爾哈赤建立後金天命元年到天聰八年,後金的兵制是典型兵民合一的八旗制度。
八旗初建時兵民合一,全民皆兵,凡滿洲成員皆隸於滿洲八旗之下。旗的組織具有軍事、行政和生產等多方面職能。
入關前,八旗兵丁平時從事生產勞動,戰時荷戈從徵,軍械糧草自備,沒有軍餉規定。有典型的部落兵制的特點。
天聰四年皇太極說:“我國出則為兵,入則為民,耕戰二事,未嘗偏廢。”當時,興京(今遼寧新賓)內城居宗室勳戚,外城居宿衛親兵萬餘。此外遠近十餘萬戶,散處遼河東西,無事耕獵,有事徵調,徵調時所發行糧也很有限。
努爾哈赤於1615年完成滿八旗的全部編制。(即正黃、正白、正藍、正紅、鑲黃、鑲白、鑲藍、鑲紅八旗)。
八年改稱左翼兵和右翼兵。九年,後金在征服察哈爾蒙古後,對眾多的蒙古壯丁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編審,正式編為蒙古八旗,旗制與滿洲八旗同。漢軍單獨編為一旗,其制規定:每300人為1牛錄,設牛錄額真1人;5牛錄為1甲喇,設甲喇額真1人;5甲喇為1固山,設固山額真1人。
1615年,當時編有滿洲牛錄308個,蒙古牛錄76個,漢軍牛錄16個,共400個。此時所編設的八旗,即後來的滿洲八旗。
八旗的旗丁中按照身份地位,分為阿哈、披甲人、和旗丁三種。阿哈即奴隸,多是漢人、朝鮮人;披甲人是降人,民族不一,地位高於阿哈;旗丁是女真人。
披甲人又分馬甲(騎兵)和步甲(步兵)。
八旗的最小單位是牛錄,最初牛錄既是一種社會組織,也是作戰時的一個單位編成,每牛錄300戶,每戶出一個壯丁,父死子繼,兄亡弟代,在全軍出動時才有每牛錄300人。
從天命年間開始牛錄就漸漸不是軍事單位,而是行政戶籍單位,每出兵則從各牛錄中取若干人別成軍。這些自牛錄中抽來的人,挑選出來最能打的勇士為巴牙喇兵,馬甲為阿里哈超哈兵。
披甲人:分為馬甲和步甲兩種。後金常規軍力,也就是主力為職業軍人,不納糧、不耕種,數量為“三丁抽一”:“每牛錄滿洲三人中許一人披甲,以六十名為常數。”
按照五萬左右的“人丁”數計算,主力約1.5萬人左右,稱為“披甲人”。又由於“披甲人”出征期間會帶上若干“廝卒”(即阿哈)協助搶掠,即看管財物、俘虜,所以如果一萬“披甲人”出征,那整個隊伍就不僅只有一萬人不過由於“廝卒”是奴隸,所以不算在“人丁”以內,故沒有嚴格規定帶多帶少,只能估算。
如果按照每個“披甲人”帶一兩個“廝卒”計算,一萬披甲人出征,那的規模將達到2到3萬。
巴牙喇兵是從滿蒙各旗牛錄中挑選出來最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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