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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較重,如灑派糧差,詭寄田糧者全家遷發化外,灑派詭寄之田賞給被害之民;攬納糧物,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處死,籍沒其家;說事過錢者,處死。
《大誥》所列凌遲、梟首、族誅者成百上千,棄市以下萬數。所誅殺者以貪官汙吏,害民豪強為主。
懲形律極嚴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標準,許多遭族誅、凌遲、梟首者多屬尋常過犯。
從《大誥》中可知,明初複用刖足、斬趾、去膝、閹割等久廢之刑,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株連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則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規定:《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
學校課士和科舉策試也以《大誥》為題。
朱元璋十分重視其親制四編《大誥》,他將之作為對天下臣民進行政治教育的課本,依憑專制主義的絕對權威在民間強制推行。
《大誥》頒行時,朱元璋宣告:“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
頒行《大誥續編》時又進一步說:“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釋出天下,務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令歸,的不虛不。”
頒發《大誥三編》時又重申:“此誥前後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育,以為鑑戒,倘有不遵,遷於化外,的不虛示。”
朱元璋又要求軍官們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誥武臣》:“不聽不信呵,家裡有小孩兒每不記呵,犯法到官,從頭兒計較將來,將家下兒男都問過:你決得這文書裡幾件?若還說不省得,那其間長幼都得治以罪”。
為了擴大四編《大誥》的影響,朱元璋把它們列為全國各級學術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奉其旨意,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則以違制論處。
當時天下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多達十九萬餘人,均賜鈔遣還。
將如此眾多的師生由全國各地召來京師講讀《大誥》,舉行學習報告會,這在中國封建社會史上堪稱空前盛舉。
此外,收藏《大誥》與否,成了判罪或減罪的依據;熟背《大誥》,不僅可以獲獎,而且還可以因此而被錄用為官,平步青雲。
朱元璋為推廣自己的這幾篇作品,確實費盡心機。
韋寶覺得朱元璋的這些作為,可以當作中國封建文化專制主義的標本。
朱元璋以為依靠政權的強制力量,可以使《大誥》廣泛傳播,深入人心,明廷專制統治也能藉此而永久存在下去。
但是,在他歿後沒多久,四編《大誥》就被他的臣民拋置腦後了。
明代中葉,陸容說: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面從於一時而收違於身後者,如洪武錢、大明寶鈔,《大誥》、《洪武韻》是已。
《大誥》惟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韜向皇帝上疏說:洪武中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間子弟早令講讀《大誥》三編,今生儒不知誥、律久矣,臨民蒞政,惟皆以吏為師。宜申明舊令,學校生員兼試以律,仍令禮部以御製《大誥》諸書刊行天下。
幾本枯燥的書,韋寶卻讀的是津津有味,因為韋寶也痛恨官吏!
從書中,韋寶能看出朱元璋的心思。
明律是死的,不能變,《大誥》主要管的是官員。朱元璋本身因為自己經歷更加痛恨貪官,所以大誥的懲戒也更加嚴格,甚至到了變態地步。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
“禮法,國之綱紀。禮法立,則入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紀綱法度,為治之本。”朱元璋對法律極為重視,同時由於元末明初之際,法律破壞嚴重,所以制定明律十分迫切。加上李善長有“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因此《明律》是以《唐律》為本所制定的。
韋寶覺得法律是由兩個字組成,即“法”和“律”,這兩個字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律,指的是國家頒佈的社會規則,例如“殺人償命”。律是冰冷的,機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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