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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萬曆年間,為了解決賦役不均和徵收混亂的稅制弊端,首輔張居正開始推行“一條鞭法”,其主要內容在於將部分丁役攤入田畝,各種田賦、徭役、雜稅合併為一條,一律折銀繳納,差役由政府用銀僱人充當。

“一條鞭法”的推行,在中國古代稅法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它將過去的所有稅目合併為一條,並將徭役折銀攤入地畝,既簡化了稅收名目和徵收手續,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較大地削弱了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又由實物稅轉化為貨幣稅,有利於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商稅是明朝稅收的另一大重要的來源,主要包括市稅、關稅和舶稅三種。關稅,又稱“透過稅“,是指在商人比經交通要道設關立卡,徵收透過稅。

宣德年間(公元1426-1435)開始在水道上設立關卡,徵收船料費,按船之大小長闊,定其稅額。

對於關稅,明初市稅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於市者勿稅“的原則徵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鈔法,商市從門攤向市肆發展,才課稅於門肆門攤。

明初對各國舶貨免徵舶稅,至明穆宗隆慶年間鬆開海禁後,才實行舶稅制。

為了加強對商稅的管理,明律還對匿稅者規定了刑事責任,大明律規定:凡城鎮鄉村的商貿集市和海港碼頭,都由官府設定的人員專門管理;凡客商匿稅及酒醋店鋪不納稅者,笞五十,貨物一半入官。為了獎勵告發偷稅漏稅者,還將沒收貨物的十分之三給予告發人。

對客商船戶發給“印信”、“文簿”,登記其籍入官。

此外,明律要求承辦茶鹽專賣的商戶年終納齊商稅,否則,以不足數額的多少分別給予笞杖刑的處罰,並強制完稅納官。

韋寶有了這麼大一片地區的管理權之後,可以把賦稅和商稅,還有租用船隻,海運的運費,都放到海防錢莊收取。

這樣的話,海防錢莊可以預收很多銀子!

韋寶不但可以預收銀子,還可以正式讓天地會紙幣進入關內時常。

明代對內對外貿易有了很大的發展,商業十分發達,不但重視國內稅收立法,而且對外商載貨入境做了嚴格的規定。

在明朝以前,歷代都有貨幣管理規定,而且鑄造和印製貨幣的權力始終掌握在國家的手中。

任何危害國家貨幣制度,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的行為,都要受到嚴厲的打擊。

進入明朝以後,商業活動更為活躍,貨幣流通量增大,需要有更多的貨幣作為支付的手段。

為此,《大明律》首次設立“錢法”、“鈔法”專條,確立了寶鈔與銅錢並行使用的制度。

按照其規定,各種錢幣並行使用,不得重錢輕鈔,違者處杖刑;偽造寶鈔,不分首從,一律處斬,沒收財產;窩主、知情者、使用者與偽造者同罪;描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私鑄銅錢者處絞,匠人同罪。甚至還嚴厲打擊私自買賣廢銅的行為,違者各笞四十,以防止偽錢的鑄造。

這些法律規定,對保證國家貨幣的正常流通,穩定經濟秩序,發展商品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

明英宗正統年間,大明寶鈔貶值,政府放鬆用銀禁令,銀錢公開流通。

此後幾代,由於私錢龐雜,銅錢輕重不一,成色各異,制錢、私錢、白錢三者之間的比價差異大,變動多,兌換業更為發達。

如嘉靖時大開鑄爐,錢幣名類繁多,單是制錢就有金背、旋邊等幾十種名目。

在此情況下,販賣銅錢和私鑄私熔更多,乃出現若干專營銅錢兌換的金融組織,稱為錢店,又叫錢鋪、錢莊、兌店、錢肆、錢桌或錢攤。

嘉靖八年,私販銅錢猖獗,朝廷下令禁止販賣銅錢。

導致經營貨幣兌換業務的錢桌、錢鋪等“私相結約,各閉錢市,以致物價翔踴”。

明萬曆五年,龐尚鵬奏準設立錢鋪,是為錢鋪法定之始,以市鎮中殷實戶充任,隨其資金多寡,向官府買進位制錢,以通交易。

明末,錢莊已成為一種獨立經營的金融組織,不僅經營兌換,還辦放款,供給簽發帖子取款的便利,原來在兩地聯號匯兌的會票,也成為錢莊發行有鈔票性質的信用流通工具。

此外,若干小規模的兌錢鋪、錢米鋪等,在農村相當活躍。

隨著錢莊的發展、家數增多,到清朝各地先後出現了錢莊的行會組織。

明王朝建立後的百年間,國內農業生產獲得比較迅速的恢復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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