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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警官點頭。
“那在他們喝酒期間,301姓劉的房客可有離開過一段時間?”向洋又問。
“有!”陳警官道,“他這兩天都在拉肚子了,根據他自己的口供,昨晚他上了兩次廁所,其中一次時間較長,大概二十五分鐘左右;一次時間不到三分鐘。在這點上,與他人的口供基本吻合。”
“拉肚子了還去喝酒?”向洋疑問。
“所以他昨晚並沒有喝酒,只是喝了點水以及吃了些水果。”
聽陳警官這麼一說,向洋想起了一個細節:昨晚在碰到兇手的時候,兇手身上並沒有酒味。現在看來,兇手假裝拉肚子,除了找藉口離開之外,還有就是以防喝酒誤事。
他迅速整理了一下思緒:兇手拉著死者的室友一起去喝酒,期間假借拉肚子回到酒店殺人,然後再返回酒吧,以此證明自己不在場的證據。
“昨晚死者為何沒去喝酒?”向洋又問。
“死者對酒精過敏,向來是滴酒不沾。”
向洋點了點頭,現在關於案件的許多疑點都已經解除,唯一缺少的就是證據了。
首先他想到的是交通工具。兇手從酒吧趕回酒店,有可能是自己開車回來。可惜的是,這小鎮大多道路都沒監控。
緊接著他想到了殺人工具--殺人所用的槍,估計兇手早已經將槍埋在了一個極其隱秘的地方。
再接著向洋想到了他自己。他可是昨晚親眼見到死者在案發時出現在旅館的證人,不過如果他出來指證的話,有可能連自己昨晚會出現在旅館門口都解釋不清。
“你一直在問301房客的情況,莫非你認定了兇手就是那劉姓副主任?”陳警官疑問。
“我能確定是他,可我找不到關鍵的證據。”向洋並不否認,“不過我想到了一個方法。”
“什麼方法?”
“引蛇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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