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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會辦公廳公章的人民來訪接辦單,前去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室,可院長們辦公的地方被鐵欄門隔斷,上面有一張告示:要找院長需院辦公室安排。

我按了按標有院辦公室按紐的電子對講器,裡面問我是哪裡,我說:“我是原江拖的,市人大有個單子需交給院長。”

“這不符合程式。”裡面說。

“人大的交待會不符合程式呀?”我有些犯疑。

“人大就不會違反程式呀?”

“那院長在不在咯。”我問

“在開會。”

“這張單子是註明了時效的,能不能先收下來。”

裡面這才開了門,留下了材料。我知道院長是不容易見到的了,心裡有一種不踏實感。

七月十九日,我在市機械局找到徐主任。徐說:“現在局裡很忙,擱下來了,這件事很棘手,主要是江拖已經不存在了,如果是當時找到局裡就好辦了。”

“當時也不知道江拖歸市機械局管,以為江拖是地市級單位,機械局僅為縣團級,後來市政府也把材料轉到了機械局,局裡也沒有辦成。”

“局裡對江拖是行業管理,老一批人就曉得,這件事以前在局裡沒有辦成,我就不知道了,那時我還不在這裡,現在可能還會耽誤一下,不過我會去給你催催。”

“不要緊,這十來年都過來了,也不在乎現在這一點時間。”

二十日,在中院找到一位叫劉東的院辦人員,在他的抽屜裡找到了我的材料,他叫我再過一個星期來看看。

七月二十六日,劉說已經給了院長。八月三日,劉說院長已經批給了院紀檢,院長批下去的,紀檢是會辦理的。

東檢覆議維決定 市局安排找唐談

二○○一年八月六日,我接到東湖區檢察院的電話,說結果已經出來,讓我去一趟。

我估計不會有什麼變化,心事重重地來到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控申科拿到了一張《東檢申覆議(2001)第01號決定書》,果然是: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

複議決定書

東檢申覆議(2001)第1號

秦付根:

經本院複議認為:魏群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郭嵐、吳衛兵無濫用職權的行為,本院不立案的決定是正確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決定維持《東檢法不立字(2001)第06號不立案決定書》的決定。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章)

二○○一年八月二日

拿到這份決定書,我思考了很久,對於那份《東檢法不立字(2001)第06號決定書》,我根本就沒有看過;那張《東檢法不立字(2001)01號不立案通知書》,還是經過本人再三要求和其他檢察官的提示,晏檢察官才勉強簡單地寫了一張給了我;就拿《東檢申覆議(2001)第01號複議決定書》來說,也沒有實質性回答為什麼是這樣的結論。

經過深思熟慮,我於八月九日向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請求對〈東檢申覆議(2001)第01號決定書〉複議的申訴》。提出:

既然無枉法裁判的行為,那如何又會有枉法裁定的結果?這樣一個很簡單的道理為什麼不能正確的面對?魏群為何至今拿不出所謂“有關法律”的條文,嚴肅的國家法律能被矇混得了嗎?魏在明知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執意作出了違背法律的枉法裁定,這能說不是故意?郭嵐、吳衛兵在已知時間緊迫的前提下,反責怪我提出的再審申請,弄得其為難,不顧本人的苦苦請求,一再故意牴觸中院的明文指示及東湖區法院院長的明確批示,執意貽誤辦案,翫忽職守,終造成嚴重後果,給本人的損害苦不堪言,而今一句迴避的話就能一了百了?這叫人如何信服?

特請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主持公道,依法慎重予以複議。

八月十三日,市機械局徐主任對我說:“我們張書記已準備親自跟你談談,是你認識的,對你也蠻熟悉,現在正在開會,你過兩天再來一下。”

局裡還會有個姓張的書記認識我?

我怎樣也想不起來,既是局領導找我談話,應該是好事,否則完全可以讓下面的人來打發我,轉而又想,如果真是好事的話,徐主任應該有所顯露,反正不久就會知道。

這個張書記也真難找,我以後多次來局裡,也沒有碰到。

八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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