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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一日,郭庭長對本人作過一次筆錄。

四日,為有利於加快辦案,我主動交了《有關詢問情況詳細說明的報告》。此後多次催辦,沒有動靜。

十二月二十五日,又再次書面說明,江拖在一月份即有可能處理完遺留問題,即將登出,請了中院催辦,自己也多次詢問,仍無動靜。

今年二月十五日,我找到剛接手不久的齊法官,齊叫我找好證人,等候通知開庭,我當天找好了現育英學校的書記鄧順茹,準備作證。

十六日,齊法官告訴我,已同意再審,但需在七日內再交訴訟費2040元,否則視為放棄再審,作了筆錄。

今天星期一上午,我來到中院諮詢,得知江拖已經終結。我再去了江拖,得到了證實,連清算組也已經撤光。

此況不知貴院現如何開庭再審?

徐院長也有些緊張,問案件是多少錢,我說僅按標的來說是五萬。他說看看能不能補救,我說連被告都沒有了,怎麼補救?

他想了想說:“那沒有辦法。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不是法院的責任。”把材料拿還給我。

我不肯接,要他把材料看看再說。

二月二十日上午,我到市機械局取得了“江拖已經破產終結登出,破產清算組已撤”的書面證明。

駱主任說:“這法院也真是,搞了這麼久,怎麼連個庭還開不了嘛?本來這邊也會幫你適當解決,像恢復編制這些都好辦,你不應提補發工資的事,跟你解決了,你又要補發工資,你叫人家江拖怎麼拿得出這麼多的錢來給你辦?”

“我以前也沒有提補發工資的事,還不是沒有辦,單位不讓我上班,就已經侵犯了我的就業權。既然已訴諸法律,當然要依法辦理,提出所要求江拖的賠償,比照江拖對我多年的損害,並不過份。”

“哪有那麼容易想走就走,想來就來呢?對方人事調動的凍結也會開凍的咯。”駱主任不大理解。

“江拖講同意調動的期限是三個月,過期就已經作廢了,我還能怎麼調?而且連我提出把編制掛到人才交流中心去,單位也不肯讓。”

“這也是,等於一點出路也沒有了。這是做得不應該的。本來這次在法院是應該可以解決的,你在去年五月份就起訴了,這麼長的時間還開不了一個庭啦,這些法官也不知道是怎麼搞的,現在連江西拖拉機廠這個單位都沒有了啦。”駱被問住了,感慨地說。

事已至此,現在跟他們還有什麼講的呢?我拿了證明就出來了。

我再來到東湖區法院,把這些情況跟齊進斌法官談了談,並出示了市機械局的證明,問他怎麼辦。

齊進斌說:“我在上星期還跟他們清算組的一位女組長打了個電話,她也說破產清算組已撤掉了,我問她有沒有清算組撤消的檔案,她說沒有,現在有了證明,你也不要再交費了,只有終結訴訟。我們會給你一個裁定書。這個案件的延誤,不是我的責任,我也是剛剛調到這個庭來的,案件是從郭庭長手上接過來的。要是早在我手上,是決不會出這樣的事的,這是郭庭長負責的,院裡是知道的。現在我也沒有辦法,你只有透過政府行政部門來解決。”

說著他把案卷翻給我看,移交的日期顯示,在他手上算到現在也只有十來天時間,他是過年以後才來的,一接手就開始在幫我辦理。

我還看到了市中級法院下發給東湖區法院的檔案,上面有我依法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陳述,摘錄了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的檔案,強調了江拖清算組即將結束,時間緊迫,指示東湖區法院加緊複查再審,並要求上報給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卷裡,有東湖區法院徐河東院長的簽字:請郭嵐加緊複查。更說明東湖區法院應該知道案件審理的緊迫。

在齊法官寫的複查再審的報告上,說明了東湖區法院《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的錯誤,報告的日期是二月十五日,除院長簽字同意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

我見市中院的發文在案卷裡放有好幾份,便想跟齊法官要一份,齊表示為難,我也就算了。

因為江西拖拉機廠被江鈴汽車集團公司是整體收購,不是兼併,南昌市江鈴拖拉機有限公司不大可能會承擔被訴責任。

但我還是詢問齊法官:“現成立的市機械局新豐管理處是原江拖的留守部分,管的還是原江拖的遺留問題,這個單位能不能作為被告?”

“不行,江拖的這種破產方式是被整體收購,這實際上就是一種逃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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