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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集團公司做調研員了,江拖現已被江鈴租賃經營,廠裡的法人代表現在是唐方明。”閔告訴我。
四月十一日,在我的要求下,市機械局駱主任幫我在“反饋”材料的影印件上註明了給我的日期,加蓋了局信訪辦的公章,因為江拖在材料上的落款日期是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我開始考慮下一步該如何做了。仔細審視了“反饋”材料的內容,儘管其遮遮掩掩,卻是漏洞百出。我決定把這些情況先向市政府信訪辦公室彙報,在材料中我這樣寫道:
南昌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首先感謝市委市政府對我所送信訪材料的重視。在市信訪辦的督促下,江拖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了《市委市政府洪信訪字'1999'23號檔案》和我的信訪材料。
今天下午我在市機械局,見到了江拖廠紀委《關於秦付根同志上訪件調查情況的反饋》。由於市機械局沒有派人前去,江拖廠紀委所進行的自查也沒有找我談過一次,情況令人失望。“反饋”材料全是一面開脫之詞,完全迴避和歪曲了整個事實。
我找到江拖,一位姓閔的部長言明:如果不是上面有檔案和材料發下來,他們也不會管。看來這漫漫的上訪路,我又不得不走下去了,有什麼辦法呢?市機械局已經告知,江拖在上個月已經併到江鈴去了,現只有請市裡另找市經委去歸口解決了。
關於整個事實的過程,我在前兩次材料及其附件上均有詳細的敘述,在此,我就江拖的“反饋”材料中幾個實質內容加以申訴。
一九九○年八月,學校並沒有例行按教學計劃給我排課,是夏振川主動找到我,第一句話就是說我的課沒法安排。我既沒有去跟他要求不排我的課,更沒有說九月份可以接到調令之類的話,是我根據他的要求同意不排課,以待調令,在那張離校協議上寫得明明白白。不要說他現在拿不出來,為逃避責任,在六年前就說找不到。還說他就是不承認有,我對他也沒有辦法。此後夏並沒有讓我回校上班,而是我多次提出回校上班遭到了拒絕。
“反饋”材料中說對我的調動沒有刁難。在我辦理調動手續之初,廠人事科幹事劉煥宇數月不予理會,找他時卻說校方几次來反映我影響不好,要走沒有那麼容易,是人事科長應志相後來得知實情後才予以放行的。新學期開學時,夏振川又要我同意不排課,不發工資,回去等調令。
由於省農業廳人事關係政策性因素凍結,調動手續受阻,一九九二年以來,我不計其數地主動找廠組織部、找學校,要求回來上班,或把編制掛往省人才交流中心,可部長劉煥宇是怎樣親自做我的思想工作的呢?
他講學校說我是擅離工作崗位,先交幾千塊錢到組織部來再說。我被逼無奈,提出了辭職,學校蓋章同意,廠組織部已收辭職報告,但懸而未決。至今劉煥宇的“同意調出的簽章最多三個月就作廢了”,“發現你在對方上班就除名”,“不交錢就除名”等等猶在我的耳邊。
“反饋”材料中還提到,我曾在一九八八年的成人大專畢業檔案材料中,填過由於學校現狀的原因,希望對口工作,是不想當老師。這有什麼奇怪的呢?當老師或對口做文員,都是為國家工作,為什麼單單非要從個人檔案中挑出一點毫不相關的東西來喧賓奪主,掩蓋夏振川對我的蓄意*呢?
“反饋”材料的全文,遮遮掩掩,無中生有,有中卻又說無,不能自圓其說,然而,卻硬是不自覺的暴露了幾點關鍵的事實:
一、我並不是以調動為由,擅離崗位。“反饋”材料敘述了江拖和市人事局的同意調出,省農牧漁業廳貿易中心的批准調入,離崗是校方主動與我協商同意了的,是有手續的,儘管把在個手續叫做協議或稱其為所謂的保證,雖然學校現在推說找不到,但也承認了有。這不一清二楚了嗎?“協議離崗”與“曠工”豈可隨意替代?
二、我失業在家,江拖組織部並沒有允許我在外可以上班。“反饋”材料敘述了省牧工商聯合公司曾書面(蓋有公章)要求暫借,被組織部長劉煥宇拒絕。實際上劉一貫言明不准我在外上班。
三、學校最終仍然沒有肯讓我回來上班。我在信訪材料中著重敘述了一九九五年元月六日至二十三日在校被夏振川拒絕上班的過程,這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反饋”材料隻字不提,說明這個事實無可非議。
四、江拖對“除名決定”不蓋公章,不通知本人,又不肯出具證明,是心有所慮,恐承擔責任。我的信訪材料訴說了這樣一個重要事實及給本人帶來的諸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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