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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的梁洪主任通了個電話,梁主任說這段時間很忙,下個星期又要出去開會,只有過段時間再說。

十一月八日,我找到張萍,張叫我去找勞資科的王科長,這件事已經交待了他辦,以後就直接找他好了。我來到勞資科,王科長不在,只有改日再來。

第二天,我找到了那位五十多歲的王科長,我先作了自我介紹,然後說是張書記叫我來找他的。王科長說知道,叫我坐,說張書記已經交待他了。

王科長有些不大客氣地對我說:“我已經看過了一些你的材料,以前在江拖也聽說過你的事,主要責任還是在於你。”

我與王科長初次見面,也不好馬上頂他,只好看著他,讓他把話說完。

王科長繼續說:“你在學校教書不好哇,好好的要去搞什麼調動,沒有調成又想回來,人家會肯啦。”

我剋制著自己,儘量平和地說:“這件事,就連唐書記唐方明都表示了原江拖的做法不對,張書記已安排我去找過了唐書記。”

王科長問我:“現在這件事,我們怎麼個解決法?”

我說:“根據張書記跟我的談話,主要是幫我續辦社會養老保險,如果工作不好解決的話,可以把編制掛往市人才交流中心。”

王科長又問:“那一萬五千塊錢的社保費,是不是包括了滯納金和利息?”

我說:“具體是怎樣的,我也不大清楚,據唐書記說,我的養老保險是一九九五年八月停止交的,市社會保險局說要拿我原來的保險卡號才好查算,我的卡號一直被江拖給扣住了。”

王科長說:“現在主要是這筆社保費怎樣交,由哪裡交,這件事本來是原江拖的遺留問題,我們還是應該先找一下新豐管理處再說。”

我說:“事情到了這一步,其實我也不知道該找哪裡,由哪裡解決,按照孟書記和省委辦公廳的批覆,是應該由市機械局解決的。……”

王科長插話說:“是哪個孟書記?”

我說:“是新任省委書記孟建柱,我寫給孟書記的信和有關材料,已經由省委辦公廳轉到了市機械局,現已放在張書記那裡,上面的批覆簽字我已看了,你可去找張書記問問。當然,按照道理我也覺得應該由新豐管理處解決,因為新豐管理處的工作,本身就是解決江西拖拉機廠破產後的遺留問題。”

王科長想了想說:“我過一段時間再答覆你,我不懂得這些東西,主要是從勞動法規上來解決,我只懂得些業務,可能會對你有利,也可能對你不利。你以後就不要再找張書記了,找我就行。”

我和他約好,過一個星期再來。

十一月十六日,王科長說:“我已經和辦公室的徐海根主任談過了,你講的與唐方明對他們講的不大一樣。你有些什麼要求?”

我說:“我的要求已經填在徐主任給我的一張表上,那張表放在徐主任那裡,張書記跟我談的就是先辦好社保,如不好安排,可把編制掛往人才交流中心。”

王科長說:“我們給你交了社保以後,不能再找我們要補償工資,補償工資沒有。”

我說:“在這樣的情況下,能夠幫我解決得這樣,已經算是不錯了,我那裡還會來再煩這些事。”

王科長最後還是叫我過一段時間再來。

再說自從八月九日我向市檢察院交了申訴書後,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動靜,以後多次查詢竟不知材料到哪裡去了。最終還是查到在控申處的萬檢察官手裡。

十一月二十三日,我與萬檢察官見了面,他拿出了案卷,我見只有東湖區檢察院對魏群等作的筆錄影印件和少量材料。萬檢察官提出要我寫一份事實經過,我便把原在三月份寫給市檢察院的報告給他看,並說明這份報告在案卷裡是應該有的。

萬說東湖區檢察院沒有提供,要我再給他影印一份。看看還有什麼情況,也可以寫得來。

我回來後,寫了一份《對郭嵐、魏群、吳衛兵瀆職案的幾點疑問和看法》。內容是:

在二○○○年五月十日,本人到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江拖勞動爭議案,法院立案後即把訴狀和通知書送達了江拖,按照規定,江拖在十五天內就應該提供答辯狀。可江拖直到登出終結也未予提供,說明江拖一直沒有作應訴的打算;而法院經過十個月的審理尚未進入實體,休說開庭,就連一次調解也沒有做過,這裡一定另有原因。

案件在西湖區法院,有四個月之久,程琳法官曾經告知我,被告的主要當事人劉煥宇來過了幾次法院。難道劉一點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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