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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更為惡劣的是,被告人還透過非法渠道獲取了一些未經過稽核的、有可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管理條例》中所認定的非法軟體的安裝程式,即‘新浪微博app’,在其破解後的iphone…3gs手機裡使用,並公然分享。

由我方公證存留的微博證據可知,她分享的這些微博,都公然顯示了‘某年某月某日,使用iphone…3gs手機發布’等字尾資訊而眾所周知,新浪微博並不是已經在app…store上透過稽核的應用。因此,馬和紗這種公然使用的行為,不但侵犯了智慧財產權、違背了使用者協議,還對原告的商譽和技術權威性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有證據表明,原告方目前在華洽談的多家合作單位,都援引了本案的侵權事實,以圖對其與原告的合作前景進行貶損、壓價。這些證據,本來屬於原告方的商業機密,但為了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原告方願意主動披露部分相關談判機密,請審判長裁處。

因此,我方嚴正指控被告犯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等侵犯原告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並且還侵犯了原告的商譽和技術權威性。我方申請法庭判處被告人立刻停止侵害、在微博渠道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

杜丘明的陳詞,一開始說得慷慨激昂。凡是各種可以用來譴責智慧財產權犯罪/違法的譴責之辭,他都不吝噴了出去。說起法理事由的時候,表現也不算差。

然而說到最後的請求時,著實有些重重提起、輕輕放下的嫌疑。

不過,又有什麼辦法呢?畢竟國際巨頭告個人這種事情,要想攥出多少油水來,那是很難的。

而且,就算馬和紗全盤認了所有事實,她的侵權責任所對應的金錢傷害,也只能界定出這麼多。不可能讓人5000塊錢買個手機、以個人消費者身份瞎折騰,最後卻說她造成的賠償比買手機的錢還高很多倍。

至少,公眾的理解水平是有限的。

蘋果公司真想燒馬和紗、馮見雄的錢,關鍵還是靠訴訟費來拖,浪費馮見雄的時間。

來出庭之前,拉蒙德甚至給杜丘明面授機宜過:賠償只是擺擺樣子,蘋果公司不差錢。關鍵是要佔住道義上的大義名分,要逼對方停止侵權、並公開賠禮道歉。

這才是對蘋果意義最大的:能夠立威,對其他指望著蘋果封閉式系統和稽核機制來大錢的合作伙伴,能提振合作信心、增加蘋果公司在iphone4入華的合作運營商談判籌碼。

“被告代理人,請問你們對於原告方的請求,有什麼抗辯麼?”王h法官確認過杜丘明沒有其他首次陳述後,轉向了馮見雄。

“尊敬的審判長,對於原告方提出的大部分事實判斷,我們沒什麼可以抗辯的手機是我的委託人買的,也是她在‘間接故意放縱’下破解掉、並安裝上目標軟體的。使用的過程,也是她明知後果而依然堅持使用的這些,都沒有異議。

但是,對於原告方代理人對這些事實的價值判斷、法律適用歸納,我們覺得存在很大問題因為,我方當事人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原告方的損失,在民法上根本不能被定性為‘侵權行為之債’,而只是‘違約責任之債’。所以,我認為原告方律師最後說的‘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訴求,根本就是無稽之談!”

馮見雄只用這麼區區幾個字,就把話說得擲地有聲。

第180章 錢算個嗶毛啊

“眾所周知,根據《民法通則》,民法糾紛之債的產生,主要可以歸納為四大類:侵權行為之債,違約責任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馮見雄縱橫捭闔,當眾侃侃而談。

雖然這些話都是每一個法學生都懂的,在法庭上說出來卻讓人耳目一新。因為很少有人拿這種更偏向於學理性的總論來進行法庭辯論。

所以,儘管人人都知道馮見雄說得對,卻不知道他後面要往哪個方向落地。

如果只是空對空,沒法司法實踐化,那不成擺龍門陣了麼?

“盧哥,什麼叫侵權行為……反正就是那四種債來著?我怎麼聽不懂?”臺下某個剛才已經問出小白問題過的新人女記者,又不得不悄聲問身邊的資深同事。

“笨!就你這水平還來法制版?”那個被稱作盧哥的傢伙很是不屑,但也壓低聲音耐心回答了,

“比如我開車撞了你、我養的狗無故咬了你,我要賠你,這叫侵權行為之債。

我跟你有買房/買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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