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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謀天道、定社稷、破亂局,當以利同,以意合,分之以食祿,化之以名義,力不可不強,慮不可不長遠,滿懷希望,常抱死志,如此,可為之也。 三代以來,帝、王與諸侯共治天下,所用者皆貴族也,似伊尹之流,終有數,亦天時也。 然,步朝堂,論國政,其名不正,言必微也,其勢未成,行必難也。 先聖孔丘初為政,嘗於季氏為吏,後平子為其正名,添為大夫末流。 季氏專權於魯國,危其君,侵其民,此非禮也。 天下失其道久矣,禮樂崩壞,上必有亂政者,在魯三桓也,尤以季氏為最。 水至濁亦存白鱗,有活源也;夜至暗尚有星光,能自耀也。 故雖以仲尼之志,向禮衛道,上思周公攝政,知功出自其位,德全於己身。 處微末之時,當不拘於道,不困於禮,蓋人皆以利祿為要,生民之願重於聖賢之志。 力無處宣洩,志不得施張,則內猶修身以養德,正如《孟子》所言,‘窮則獨善其身’。 所謂失道、違禮,此人慾所致,執政所為,私心甚於公心。 夫欲以己道成天道,以公心勝私心,首要在其位,次者強其力,餘者固其心。 道為根本,此三者,成道之要術,如此,可成也。 既已知其要,然後可以行,不至於有惑也。 自仲尼為政,任中都宰,禮施於要處,政通於上下,一年,四方皆則之。 禮樂,秩序之法,故使民安其所,政有其為,如此,可興焉。 所謂賢者,使民能安其所,政可有其為,性不必高潔,德不必廣博,亦大善。 古之為政也,皆在七言之中,謂‘定、興、治、盛、衰、亂、亡’。 於魯國,國勢雖衰,亂象已生,未至糜爛,猶可用之以禮樂,因其秩序尚存,故力多有施張之處。 夫有為之士,得一器之利而備兵甲,全一域之功而向四方,此人慾也。 時仲尼已有仁政,然魯國之患,在三桓,在國君之威儀不盛,權柄不利,上下失衡,君臣無度。 孔丘欲以禮樂正天下,然周室衰微,幾不可挽回,重在魯國,首要三桓。 三桓勢大,遙想昭公之時,欲除而不能,負身出逃,至死尤悔。 一人之力,寡也,二人之力,盛也,三人之力,勢也。 孔丘之力尚不如昭公之時,而三桓之勢猶重,此謂敵強我弱,為之奈何? 三桓者,專權於魯國,所害者,不在魯民,不在大夫,惟在魯室,猶在魯侯,竊其權而奪其民也。 上失其威,則國必生亂,下專於權,則內必生怨。 故仲尼之為政,治其亂而平其怨,復推禮樂,以圖王興。 此亦魯侯之望,雖非意合,乃以利合,似有同心,或能勠力。 定公進孔丘為司空,後授之以大司寇,相魯國。 孔丘初涉相位,七日,誅少正卯。 少正卯,魯國之大夫,官至少正,仲尼以卯身兼五惡,遂行君子之誅。 五惡者,心達而險,行闢而堅,言偽而辯,記醜而博,順非而澤。 此五者,非人倫之惡,非性命之惡,異於禮樂,殊於廟堂,故所謂賢者惡之也。 魯之大司寇,掌緝捕刑誅之事,然,擅殺少正卯,言不正,名不順,且有違於禮。 世多有疑,有,則可辯聖人之為政;無,則合聖人之仁德。 故較之禮之仁德與政之得失,後人從其無,取之禮樂。 餘從其有,惟論政之取捨。 世有傳言,少正卯廣開私學,收授門徒,孔丘之弟子,多有往之,獨顏回例外。 卯之學,乃刑名律典之學,異於禮樂,迥於孔丘。 古之為政者,登臨高位,多有私心甚於公心,以公濟私者,多見於史冊。 然以仲尼之志,前不見其欲顯於形,後不見其行露於外,所求者無非復禮興業。 禮樂者,分上下,明遠近,定次序,制數目,尊上而御下;律法者,分善惡,明利害,同生死,去殊異,維上而治下。 存禮樂,必輕律法;立律法,必小禮樂。 兩者非不可並存,古之賢達,或重禮樂而輔律法,或重律法而輔禮樂,臨事而決之。 然,春秋之時,王道既衰,霸業已明,禮樂存而漸失其道,律法立而未章其勢。 諸國之君主、大夫、貴族,皆得禮樂之利,雖不尊其實,亦護其名。 守禮樂之舊而排律法之新,皆為私慾,似秦之商君、楚之屈子,皆受其害。 於孔丘,則不然。 禮樂,在宗、在威、在別、在數,律法,在一、在信、在同、在變。 兩制不可並用,若用之,當不在首要,當不安一所。 處位愈高,愈是如此。 家國之道,不容憂疑,一經憂疑,輕則損命傷財,重則毀家滅國。 為政之私,不在己欲,貴在守道。 蓋仲尼誅少正卯,不在其私情己欲。因律法迥於禮樂,仲尼欲復推周公之禮,此天敵也。 是故,在政不加其汙,於德自傷己身。本小章還未完,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後面精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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