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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點,例會如期展開。
於辰帶頭出聲:“經許局同意批准,進指揮中心排程,已調派大量治安、巡邏民警及防暴特警布控,加強治安管理力度。”
“考慮到警力有限,再有‘在作案現場見誰殺誰’的無差別作案具備挑選就近、就熟悉場所為犯罪地點的一般規律,目前,在以案發地為圓心、三公里半徑範圍內重點布控,當然,範圍外也酌情加強了巡邏力度。”
“現,重點布控區域均兩百米半徑範圍內配備警力二名,其他市轄區區域均五百米半徑範圍內配備警力五人,可保證警情發生後三分鐘內至少有一民警或附近趕赴現場處理。”
說著,他撓了撓頭:“基本上,應該可以杜絕這類當街殺人、傷人事件再度發生的可能了。”
“不過,這麼大的布控力度,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些不太好的影響,我聽說已經有些居心叵測的傢伙在散步些陰謀論的謠言了,比如說空不分子威脅論之類的。”
“所以,許局勒令我們,必須在引起更大的群眾恐慌和動『蕩』之前,將案子給破了。”
“嗯,基本上就這樣,大家也彙報下各自的工作進展吧。”
成威隨後發言,說了一大通關於現場痕檢、足跡檢驗等的報告,並依據痕檢結果做了個總結,判斷出歹徒的身高體重。最後說,痕檢員將案發地一點五公里半徑範圍都搜了一遍,未發現作案兇器。
周倩欣緊接著做了屍檢報告,結論也很簡單,無非死者身中多少刀,最終因多器官破裂,導致原發『性』機械『性』損傷死。
各走訪偵查組也一一彙報,景淑君總結:
“簡單來說,受害人婁萱,家庭條件尚可,月均收入較高,工作穩定,在同事、孩童家長中風評也不錯,都說她脾氣相當好,除了常振波一家外,近年也沒聽說和誰發生過大的矛盾,口角都少。”
“另外,經調查,常振波不在場證明成立,其住處樓下一家‘腸粉王’監控探頭拍到他於今早七點零三分進入店面點餐進食。”
“綜上,案件『性』質為無差別隨機殺人的可能『性』很大,當然,並不能完全排除因矛盾糾紛、經濟糾葛、情感糾纏而殺人的可能。若是如此,則常振波‘買兇殺人’的可能『性』很大。”
“但,由於咱們手頭並沒有指向常振波犯罪的客觀證據,甚至連補充證據都沒有,因此,分局領導不同意授權簽署調取物證通知書,所以電信運營商及幾個社交軟體平臺所屬集團都拒絕向我們提供他的通訊、聊天記錄。”
“至於銀行流水……同理。”
袁友衝撓了撓頭。
要證明嫌疑人買兇犯罪,一般只有兩種方法:要麼找到行兇歹徒,由行兇歹徒指證買兇人,再收集線索和證據定罪;要麼,收集到嫌疑人與行兇歹徒的交流記錄及轉賬流水,以此證明他確實有買兇的主觀想法並付出客觀行動。
然而,由於這十幾年來上頭及民眾對隱私權的重視逐年提高,所以調取涉及隱私的物證時大多都需要有授權的通知文書、介紹信及警官證影印件。
於是,景淑君的工作就糾結了。
一方面,沒有證據證明常振波確實具備買兇殺人的嫌疑,便沒法授權其調取銀行流水和通訊、聊天記錄;另一方面,在歹徒未落網的前提下,不調取銀行流水和相關記錄,便沒法證明他具備買兇嫌疑。
當然了,除了分局之外,支隊也可以給予大隊相關授權,但,沒有相關證據,於辰、袁友沖和分局領導一樣,不會輕易給授權。
萬一常振波是被冤枉的呢?那在毫無證據的前提下,授權單位肯定得揹負責任,常振波事後要投訴甚至直接打官司,麻煩事少不了。
因此,袁友衝便說:“授權,我可以給,但有個前提,必須得有證據,至少也得是補充證據……”
“得。”景淑君擺擺手:“我看,要不常振波的事兒就先放一放,派兩人盯著等他自己『露』出馬腳就是。”
他聳肩,又看向於辰:“對了,關於婁萱和常振波的那起官司……有什麼發現嗎?”
“最終以婁萱撤訴告終。”於辰說:“我問了婁萱當時聘請的律師,他說是他建議婁萱撤訴的。”
“噢?”
“婁萱手上並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房子屬於她所有,畢竟房產證上寫且僅寫的是常振波的名字,至於以借款名義首付,她也沒法證明到底‘借給’常振波多少錢。”
“沒辦法,一沒欠條,二沒流水——首付錢款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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