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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過了多久,可能幾秒,也可能十來分鐘。

袁友衝抬起頭,晃了晃暈兮兮的腦袋。

此刻,他還坐在車內,只是整個車艙都已經變形,本就緊張的活動空間,變得更加小了。

接著,他覺得自己左腿漲熱非常,他試著動了動,便感到一陣鑽心的疼痛,便知腿應該是被夾住了。邊上,柴華正趴在方向盤上,昏『迷』不醒,生死不知。

安全氣囊已經癟下了,想來裡頭的氣體已經放光。

再見其胸口微微起伏,袁友衝鬆了口氣,知道他還沒死,便又往前後兩個方向看了看。

車上的玻璃,統統都碎了,自己雙手、面頰也被玻璃劃傷,只是嚴重程度尚不可知。左手有三根手指嚴重變形,顯然骨折了,倒沒多疼,就是漲熱的厲害。

“被夾在兩輛車中間啊,蓄意製造車禍麼……呵,這套路還真……”袁友衝心中冷笑:“幸虧早有戒備,菜花反應也夠快,再加上車速不高,否則說不得就跪了。”

製造車禍以達成傷人或者殺人的目的這一套路雖老,但出現頻率相當高,袁友衝也見怪不怪了。

畢竟,相比於故意傷人、蓄意殺人,交通肇事罪哪怕負全責,罪也不大,無非坐幾年牢而已。

雖說,還有款罪名為“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與故意傷人、蓄意殺人罪等同,但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在於證明其“故意犯罪”的動機,但動機這玩意兒,很難找到下客觀的定論。

就比如這會兒,前車忽然剎車,若解釋為疲勞駕駛下犯困,不慎踩到了剎車,便相當難辦。至於後車,來一句緊張之下誤把油門當剎車,也能解釋得過去。

至於“肇事”之前的異常行為,比如前車刻意控制車速,比如後車車距過小,只能作為最終判斷犯罪『性』質及量刑的參考,並不能作為證據。

當然,若關於這類證明他們行為異常的證據——比如前後車司機相互認識等——足夠多,自然也會影響到罪名的裁定,畢竟現行刑訴法,重的便是客觀證據。

……

正這麼想著,他忽然留意到,後車副駕駛車門開啟,有一約莫三十歲上下的男人,正搖搖晃晃的往這邊走。現場,製造了這場事故,他同樣受到一定的傷害。

傷敵一千自損八百啊。

走了幾步後,他忽然停下,掏出手機看了幾眼,似乎在檢查手機是否受損,隨後打了個電話,便靠在已經變形的車體上休息。

過了一會兒,該車駕駛室門也被開啟,司機下車後,甩甩腦袋,便也站在一旁等候著。又一分鐘後,前車又下來兩人,與他倆碰了個面。

見此,袁友衝用斷了三個指頭的左手,艱難的掏出手機——一邊掏還一邊再心裡罵罵咧咧,說以後再也不把手機放左邊兜裡了——發現沒壞,便小心翼翼的開啟攝像頭,拍了幾張照片。

他還想錄音來著,可惜這個距離,再加外界環境聲音嘈雜,他都聽不清對方說了些什麼,更別說錄音了。

不過,保守起見,他還是開啟了錄音功能,隨後將手機扔下,用尚能自由活動的右腳踩著隱藏好,自己則同樣弓著身子,打算裝死。

片刻後,他聽見說話聲由遠及近,便趕緊將自己呼吸頻率放緩到極致。

“你們說,要不要看看他倆死了沒有啊?”這是他聽到的,非常清晰且完整的第一句話。

接著,第二句話便又鑽入他耳中:“別管那麼多,咱們的任務就只是撞車而已,完成了就好。”

“對,趕緊報警吧!”第三句話:“做多錯多,咱們現在撐死了也就三年而已,但要讓條子看出點什麼來,可就慘了!”

第四句話:“嘿對,死不死關咱們啥事兒,沒死最好,咱們責任還能更輕一點。”

“那行吧,我現在就報警。”吐出第一句話的那個男人說道,接著一陣沉默,便又聽他說:“歪?妖妖靈嗎?我這邊出車禍了,你們快派人過來啊,就在……”

袁友衝弓著身,一動不動。他知道這會兒不能動,至少不能讓人看出自己是裝暈,否則他們覺得他聽到了談話內容,說不得就會滅口了。

至少在交警和醫護人員到場前,他都不能動——甚至這些人到場後,都不能讓人看出自己是在裝暈,防人之心不可無,天知道被派過來的交警,會否也有問題呢?

事關狗命,再怎麼謹慎也不為過。

同時,他也在琢磨著這幫人的身份。想要他和柴華命的,就算不是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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