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聊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45部分,獄警日記,想聊,630看書),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不覺得自己很委屈嗎?”
他立即警覺了,站起來對我的老同學說:“所長,我揭他,他在誘導我繼續自由思維!”
老同學擺擺手示意他坐下,也示意我不要再問了,就說:“好,好,你的覺悟很好,就談談思想犯罪改造的心得吧。”
他說:“好。我個人有一個不成熟的思想,禁止自由思想,不僅我們國家的事,我們亞洲各國都不能放縱自由思維,而不聽從國家的統一思想。按昨天報紙上的社論說,亞洲各國應建立自己的強大的思想監管系統,監控本國民眾的真實思維動態,不斷建設有利於國家利益的統一思維模式,將來,不但是亞洲,而且歐洲、拉丁美洲、非洲、大洋洲等國家,都要建立統一的思維模式,最終要建立全世界的思維管理模式,這是我們所提倡的‘四海一心’。”
老同學點點頭,表示滿意,說道:“好,說得好。我看到你在看守所表現好,想了許多辦法,將你轉到省模範監獄去,那裡的條件比其他監獄不知好多少倍。你要認識改造,多賺獎勵分,爭取提前出獄。”
那思想犯恭敬地說:“謝謝所長,謝謝所長。”
我不相信老同學真會憑他在看守所表現好,就主動給他選一個模範監獄,肯定受了思想犯的好處,說穿說就是拿了他的錢。但我沒有證據,只是心裡這麼想。我認為世間萬事都有因果關係,不會無緣無故。
老同學的手機響了,說了幾句。他告訴我說:“不好意思,我得工作了,協助法院做好明天宣判大會的工作。我們看守所有幾個死刑犯,明天處決。”
我說:“那就不打擾了。”
我跟著老同學出來,警察將鐵門鎖上,哐噹一聲,金屬碰撞聲很刺耳。我問:“那些死囚犯了什麼罪?”
老同學說:“明天要處決五個死刑犯,都是罪大惡極的。一個是殺人姦屍,兩個是販毒,一個是投毒致人死亡的,還有一個是自殺未遂,情節特別嚴重的。這是我省第一例。”
我聽了判處自殺者死刑有些生氣,雖然新刑法裡明確規定自殺是犯罪,但不至於判處死刑。自殺是自己處置生命本體,難道算不算人權中的一項嗎?如果一個人嚴重自殺未遂,按刑法要判處他死刑,豈不是幫助他達到了目的?這是一個悖背,矛盾得很。
我說了自己的意見,膽怯地補充一句:“這不算我的思想犯罪吧。”老同學對我的言論是不是思想犯罪不感興趣,也許因為我們是同學。他笑著說:“我就知道你會不滿意,持你這樣觀點的人還有很多,包括當初的我,還有許多警察,現在大家都理解了,並能很好地執行國家的法律。這樣吧,我請教育科周科長與你來談,我先忙去了。他從事犯罪學研究十多年,理論水平很高。”
………【獄警日記(連載)(117)】………
我說:“好吧,請他來。”我不相信辯論不過他。
老同學領我來到一間辦公室,門上有一塊牌子,上有“談話室”。我說:“這不是與犯人談話的地方嗎?”
老同學說:“沒有關係,現在辦公室裡都有人,說話不方便,你在這裡坐一會,我叫他來與你聊。”我說好,就坐下了。
不一會,一個高瘦的警察進來了,中年人,戴著眼鏡。他自我介紹說:“我姓周。”
我站起來說:“周科長,你好,你好。”於是都坐下,一起談論對自殺犯情節嚴重者要不要判處死刑。
周科長思路很清晰,他先從新《刑法》上來談判處死刑的法律依據。他引了新《刑法》第六章“公民侵犯自身權利和放棄自身民主權利罪”下面之第三百一十二條‘蓄意自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殺未遂,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舉了即將被槍斃的本看守所犯人的例子。那名犯人數年間,多次自殺。第一次是服用安眠藥,被妻子現,送到醫院及時搶救,自殺未遂,白白花了千多塊錢。後來他在公路上撞車,幸好司機反應快,及時避開了,只受到一些輕微傷,司機被判賠償醫藥費兩千元。他的家人怕他自殺,有一向隨時派人跟著他,耽誤了許多上班時間。那時候,自殺犯罪還沒有寫入刑法,大家拿他沒有辦法。誰知新《刑法》頒佈後,他還想自殺,登上一幢七層樓的頂層,站在屋頂邊沿上,眼看著樓下,有人現,報了警。當時就出去了幾十名消防隊員,在樓下鋪滿了幾張很大的汽墊,還從湖南警官學院請來心理誘導師,在頂樓勸導他。他一句話不說,硬站了三個小時,誘導師口乾舌燥,覺得自己無能為力,不再勸說。公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