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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一天比較勞累的陳樂顧不上休息,找到包所長,二人商量華夏鄉治安管理法律的大概內容,打算第二天頒佈。
陳樂著急的原因是透過系統檢視,現在華夏鄉的人口總數已經突破1500人,具體數字為1616人。這麼多的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就會發生一些口角或者鬥毆類的事件,所以為防範未然,陳樂和包拯先提出幾個大的框框,以後再慢慢的新增細節。
結合目前的環境,2人商量後暫時擬定五條內容,以後再隨著華夏鄉的發展再增加。
縮減之後的內容是:
第一條,為維護華夏鄉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居民人身安全,規範和保障派出所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華夏鄉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由派出所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鄉長和村長應當加強華夏鄉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增進和諧,維護穩定。
第四條,不允許以下幾種行為: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五條,違反治安法律的,輕者處罰為拘留或其他處罰;特別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的在陳樂鄉長的同意下進行槍決處罰。
最後一條的制定,是為了給破壞華夏鄉的搗亂分子震懾力。相信在大部分人見過槍的威力之後,做壞事前會掂量自己是否可以承受的住陳樂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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